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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网络钓鱼行为定罪区分盗窃诈骗

2014-07-05 13:1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加强法治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共发布5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3个。两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诈骗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问题;3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等问题。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该案例同时说明了两种典型的网络钓鱼犯罪手段,应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提醒社会公众在网络购物、网络支付中更加审慎,也促使相关网络支付平台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防范和减少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旨在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对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指导案例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旨在明确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保护;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加强网络环境下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依法制止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以及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旨在明确在合意违反航行规则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情形下,仍应当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准则,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合意违规航行的现象在航行中多有发生,该指导案例对此明确了责任,有利于引导船舶自觉遵守正确的航行规则,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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