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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律师:法律意见助雪龙号解困

2014-05-22 13:28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我国南极科考船“雪龙”号为解救他国船只,受困于密集海冰区。根据律师蔡存强、陈柚牧提供的法律意见,相关机构作出高效正确决策,为“雪龙”号解困节省了高昂救助费,展现出我国科考队成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很多人不会忘记,今年年初,我国南极科考船“雪龙”号在南极大陆边缘海域,成功救援俄罗斯“绍卡利斯基院士”号被困52名乘客后,受水文气象等条件影响,受困于该海域密集海冰区。


  很多人并不了解,“雪龙”号被困之后,两名律师为之脱困所做的积极努力。


  2014年1月2日下午,美国海岸自卫队所属“POLAR STAR”轮发现“雪龙”号被困,联系“雪龙”号船长询问是否需要救助。国家海洋局及中国极地研究中心陷入是否接受救助的两难,但又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作出正确决策。
 

  当天17时左右,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瀛泰律师事务所接到紧急指令,指派蔡存强(右图)、陈柚牧(左图)两名律师,为当晚救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精准法律意见。


  63岁的蔡存强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系,拥有7年的航海经历,是中国知名航海专家、船舶碰撞专家。37岁的陈柚牧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从事过一段时间航运实务工作。两人对于办理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等大型复杂案件,都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据两位律师介绍,按照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一旦“雪龙”号科考船船上人员面临危险,应毫不犹豫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其他任何船长只要在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的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援救,且单纯针对人命的救助无需支付任何报酬。但是,如果是针对“雪龙”号船舶及船上财产的救助,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高额救助费用。


  陈柚牧表示,根据国际救助公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救助合同格式(LOF2011),一旦“雪龙”号船长发出求救信号,或者确认接受美国“POLAR STAR”轮的救助,凭借处理大量救助案件的经验判断,救助报酬通常会在获救财产价值的30%至70%之间。


  当晚,两名律师领衔的团队连夜备妥全部救助公约及救助合同文本等与国际海上救助有关的全部法律资料。


  曾任职过船长、有着丰富航海背景的蔡存强结合“雪龙”号报告,从技术层面判断,“雪龙”号当时并不存在威胁人命安全的情况。同时,“雪龙”号被困是因为其位于南极默尔茨冰架边缘海域,因风向转为东风、东南风,大量碎浮冰向“雪龙”号所在位置移动,形成大面积海冰。一旦风向转向,浮冰移动位置,“雪龙”号将有机会自行脱困。


  由于救助报酬属于船壳险承保范围,两位律师建议,立即通知船壳险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要保持与美国“POLAR STAR”轮的密切联络,一旦险情恶化或者最终无法成功自救,保证“雪龙”号可及时获得救助。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基于上述分析和基本判断,当日向国家海洋局上报解决方案:“雪龙”号暂不确认立即需要救助,但也不拒绝救助;观察是否有自行破冰脱困可能;立即通知船壳险保险人,一旦产生救助需要保险人立即提供救助担保,保证第一时间实施救助。这一方案得到国家海洋局肯定。


  方案实施过程中,蔡存强、陈柚牧始终在极地研究中心,随时提供救助、保险等全方位法律意见。最终,“雪龙”号于1月7日17时50分顺利突破海冰围困,成功自救。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在致上海市司法局和浦东新区司法局的表扬信中写道:“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宝贵意见,为我们作出高效正确的决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使得‘雪龙’号被困5天后最终成功自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节省了高昂救助费用,向世人展现我国科考队成熟处理突发事件的杰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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