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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二十年劳动争议增十倍

2014-05-20 13:06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迄今已近二十年。在这近二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国内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巨变。5月16日,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组织召开“劳动法二十年与企业劳动关系治理”论坛上,很多劳动法专家坦言,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

劳资关系变化挑战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指出,劳动法颁布二十年来,我国的劳资关系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二十年前资本实力过强,而劳动力实力过弱,而现今劳动力一方力量转盛。他认为,现阶段乃至未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目前就业格局、就业形式新变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形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劳动就业市场需要和国际接轨;劳动法修改,要适应处理好旧体制的遗留问题,实现制度顺利过渡的要求。“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亟待规范。”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郑城说。副教授周长征介绍,在经济发展压倒一切的思路下,企业劳动关系被市场化、货币化、短期化,劳动者沦为企业劳动的工具,劳资矛盾越来越严重。据他统计,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了十几倍,从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这与当初劳动法设计的企业劳动关系不完善有着深刻的关系。

重塑劳动关系是今后修法重点

2008年以来,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宏观上,劳动法制开始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已经进入了法治化阶段,原有的行政性劳动关系转变为法治化下的市场劳动关系。此次论坛上与会法律专家一致提出,重塑和加强劳动关系治理是今后劳动法修改的重点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坦言,2007年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模式进行了一定修正,特别是更加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这种修正并不彻底。劳动者享有各项社会权利与“劳动者身份”紧密相连。这样的劳动关系模式源于国有企业,而占我国产业大军重要比例的农民工是很难融入这种劳动关系模式中的,因此也就很难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劳动法对国有企业规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多国有企业甚至在极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形式将原有企业职工排挤出企业,使他们不再享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各项权利。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甚至超过60%,这实在应该引起警惕。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北大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叶静漪教授认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法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式、试用期、补偿金、违约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劳动合同制度如何设计,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特殊劳动关系的问题,即保姆工、小时工、家庭护工等与雇主一方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叶静漪认为,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及医院护工等群体是纳入这一用工形式进行调整,还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范,也需要在立法调研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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