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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强化自贸区司法保障

2014-05-05 13:44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上海5月4日电 记者孟伟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关于对适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仲裁司法审查意见),这是一周之内,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下称审判指引)后,围绕自贸区司法保障,上海法院的又一次发力。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和审判指引均自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判指引的出台意味着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有了相应具体化的审判实践理性指引,而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则有助于发挥司法审查对仲裁制度的监督、保障、促进作用,两者都是上海法院深化、强化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抓手。

自贸区地处浦东,在上海一中院辖区范围内。一中院起草制定的审判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对新类型合同、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律适用、金融创新活动的法律认定等涉自贸区案件审判疑难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审判指引还对现行审判机制进行改革创新,规定在设立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基础上,针对各类案件专业审判需要,可跨审判庭邀请法官参加专项审判,以通过发挥集约优势,进一步确保办案质量。为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判指引对参加自贸区专项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作出应具备与案件审判相匹配专业知识的限定。在执行方面,审判指引与仲裁相衔接,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条件,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双重救济予以规范,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提高执行效率;审判指引合理借鉴国外执达员制度,规定涉自贸区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在自贸区内的,可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并规定可选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负责涉自贸区执行案件部分辅助性事务的实施。

在金融制度改革方面,审判指引明确,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金融创新的合法约定。同时区分银行、保险、证券业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明确有针对性的审查标准。在刑事方面,原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的罪名,不再适用于自贸区内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

上海二中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上海二中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意见,是对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依据。

仲裁司法审查意见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自贸区仲裁规则相一致,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对开放名册仲裁员选定、小额争议程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合并仲裁案件、友好仲裁等创新性制度均有所涉及。

为了确保与仲裁相关的商事案件得到公正、专业、高效的审理,上海二中院建立了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其中包括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实行专项执行。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可以适用上海二中院已制定开通的快速通道制度。如果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可准许以其信用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三人符合上述条件及身份的也可提供信用担保。此外,按照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对申请仲裁临时措施的,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紧急条件,立案庭应当当天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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