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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出台加强判后答疑工作若干意见

2014-05-04 13:06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各类裁判文书应首先向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全省法官如何向当事人判后答疑提出明确要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缪蒂生认为,“判后答疑与文书送达相伴,向‘败诉方’首先送达既体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更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法官要有足够的耐心将判决书里的法言法语翻译成俚语俗谚,让老百姓信服,这样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升。”

意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均未得到全部支持的案件,应首先向可能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送达,或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送达裁判文书,应当面送达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当面送达裁判文书确有困难的,应采取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意见明确了判后答疑内容、方式及实际效果等16条意见。判后答疑内容主要针对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的疑问,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为依据,以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方法,对裁判理由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判后答疑方式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共同进行,答疑时应语气平和,用词通俗,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耐心细致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敷衍应付。送达一审案件判决书时,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对于拟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要结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送达二审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之理解并接受法院终审裁判结果。在承办法官答疑后当事人仍不理解、不接受裁判结果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视情况由审判长或庭长接待答疑,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项,应释明其权利救济的途径。

意见还明确了答疑工作不应仅仅局限在判后阶段,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也应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等疑问充分释明。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应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对答疑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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