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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四个“决不允许”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2014-02-09 12:53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要求,特别是围绕当前社会矛盾的热点和焦点,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四个“决不允许”抓住了当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和底线,掷地有声,令人振奋。但是,贯彻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绝非一蹴而就,需要更为细致的设计与艰苦的努力。

    杜绝司法不作为,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

    “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护住了司法介入的源头。对群众报警在第一时间介入,既可以保护群众利益,也有助于稳住事态,平息纠纷,将解决问题与纠纷的途径及时推向法律轨道。但是,实践中,少数司法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或者推诿的现象屡有发生,损害了司法公信,伤害了群众感情。这实际上是政法工作中的玩忽职守、不作为,严重的还涉嫌犯罪。

    这就要求,第一,深化警务体制改革,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提高公安干警的执法理念和职业素养,提高接警和处警能力,继续推进警力下沉,实现迅速出警、处警。第二,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法院有案不接、有诉不理,检察院自侦部门有案不查的现象,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践行司法为民,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是对司法程序公平的保障。只有让普通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该赢的官司,看得见法治的希望,群众才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上访缠访闹访乃至极端事件的发生。

    这就要求,第一,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体系。必须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科学合理地简化诉讼流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讼累,放宽诉讼费缓、减、免的规定限制,确保普通群众能“打得起官司”,依法维权。

    第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而且要完善对刑事被害人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尤其是针对农民工、城市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提供司法援助。在律师或者法律志愿者的帮助下,他们能够依法维权,防止由于贫富差距导致司法不公。同时,完善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因为受到犯罪侵犯,特别是得不到犯罪人赔偿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三,严格规范执行律师代理收费制度,对超标准乱收费的现象予以严格监管与处置。对一些通过坑蒙拐骗和缠诉、扰诉等不正当手段收取不明真相当事人的费用,扰乱诉讼秩序和诉讼代理服务市场秩序的黑律师、诉讼掮客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取缔和打击力度。

    最后,加大对普通当事人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导诉、诉讼风险提示、举证告知等工作,避免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因请不起律师而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人民群众打得起也打得赢该赢的官司,让群众在一个个案件中看到司法为民,看到法治的希望之光。

    切实规制权力,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疏通了司法公正的渠道。只有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才能扫清司法公正道路上的“拦路虎”,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法律实施的关键,是保障权益、规制权力。法治的精髓在于“保障私权、约束公权”。四个“决不允许”的出发点是保障群众权益,落脚点则必须从规制公权力做起。群众权益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是否尽职到位不滥用。在现行法制框架下,法律已经充分赋予公民内容广泛、形式丰富的权利,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但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司法不公、滥用权力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很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就要求必须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釜底抽薪。首先,在权力制约方面,要规范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政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其次,在权力监督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政法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事求是地说,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察,加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再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权力公开方面,要推行地方各级政法机关公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严格惩处措施。对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关和个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严惩不贷,追究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守护司法公正,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后守护。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强烈质疑,司法公平正义受到严峻的挑战。要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做到——

    司法人员坚守法治信仰,摒弃错误的司法观念。比如,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现实情况却是配合为主、制约为辅,甚至没有制约。又比如依法办事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有的地方认为稳定压倒一切,为了稳定就可以不讲法不讲理,这种观念也必须转变。

    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受外界特别是党政领导、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的非法干扰和影响。

    司法人员必须廉洁司法,提高专业司法能力。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二:一是没有公正的立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二是没有公正的能力,专业水平不够。解决廉洁问题,需要建立财产公示制度。从防范角度出发,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有效督促司法人员抑制贪念,克己奉公。要综合运用政策措施和法律严惩司法腐败现象。例如严打洗钱、跨国追逃、没收非法财物,筑牢反腐败的防线。解决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就要改革司法人员录用遴选机制。例如,基层法院录用法官,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优秀学生中录取,减少非专业人士。法官、检察官一旦接受任命即可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职。

    提倡司法公开。推动司法公开,包括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公众旁听制度,推行司法文书公开制度。一切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这就倒逼出廉洁奉公、专业司法,为排除不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打下基础。

    当然,四个“决不允许”的落实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政法机关的意愿、智慧和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谋划、参与和推动。四个“决不允许”的实现,核心和关键在于政法机关发挥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作用,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配合和呵护绝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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