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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院关于农地流转纠纷审理情况的报告

2014-02-03 12:2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江西省高院关于全省农地流转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表一:新收一审案件趋势

表二:农地流转案件与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对比图

    本网讯  农地流转纠纷是指农户取得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让渡经营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农地流转一头连着农村现代化,一头连着城镇化。为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对2010年至2012年间全省法院农地流转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特点

    全省法院农地流转纠纷一审收案994件(其中旧存73件),一审结案961件,结案率96.68%;二审收案297件(其中旧存15件),二审结案285件,结案率96%;执行收案174件(其中旧存11件),结案146件,实际执结102件,实际执结率58.6%。从有关数据分析,此类案件总体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新收一审案件逐年增长。2010年新收247件;2011年新收328件,同比增长32.8%;2012年新收346件,同比增长5.49%。(见表一)

    (二)人数众多案件数超一成。人数众多的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在994件一审案件中,人数众多案件109件,占比10.97%;在297件二审案件中,人数众多案件38件,占比12.79%;在174件执行案件中,人数众多案件24件,占比13.79%。

    (三)一审案件调撤率较低。2010年,调撤案件130件(调解76件,撤诉54件),调撤率为44.07%(一审结案295件),低于当年一审民商事调撤率(62.7%)18.63个百分点;2011年,调撤案件142件(调解70件,撤诉72件),调撤率为43.56%(一审结案326件),低于当年一审民商事调撤率(60.75%)17.19个百分点;2012年,调撤案件179件(调解128件,撤诉51件),调撤率为52.65%(一审结案340件),低于当年一审民商事调撤率(64.01%)11.36个百分点。(见表二)

    (四)上诉率逐年走高。2010年,二审新收案件87件,占当年一审裁判结案案件171件(判决161件,裁定驳回起诉5件)的52.41%;2011年,二审新收案件99件,占当年一审裁判结案案件181件(判决175件,裁定驳回起诉6件)的54.7%,同比增长2.29个百分点;2012年,二审新收案件96件,占当年一审裁判结案案件(判决154件,裁定驳回起诉9件)的58.9%,同比增长4.2个百分点。

    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内容不规范。一是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流转合同受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的调整,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忽视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的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有的签订土地权买卖合同,一次买断。二是内容约定不明确。主要是对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用途、价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及合同履行后相关设施、作物的归属与补偿等重要事项,约定过于简单,意思不明确。特别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如丰城市法院受理的21件案件中,签订书面协议的只有13件,其中5件未对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作出约定,3件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二)擅自处分他人权利。有的未经继承权人的同意,将他人继承的份额进行流转;有的流转没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三)欺诈性重复流转。有的农户针对外地人不熟悉土地、林地权属现状,在有关土地、林地经营权已经流转给他人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再次与他人签订流转合同。

    (四)土地权属登记不规范。主要是土地权属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过大,土地四至界址不清、交界处标志性地(山)名不统一、权属登记有重叠,受让人或以权属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为由,或以权属与他人有争议为由,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或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五)受让人认为价金偏低。与其他合同相比,土地权流转合同的履行期限普遍较长,特别是林地、荒地、果园的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有的达70年。在目前诉至法院的纠纷中,合同价金都是采取定额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由于履行期间政策调整(如免除农业税、特产税及农业补贴等)、物价上涨、农林产品价格提高等因素,合同约定的价金水平低于争议时价金市场行情,受让人认为不合理,加上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缺乏,致使受让人以违约的方式达到增加价金的目的。赣州中院反映,因调整价金引发纠纷为84件,在农地流转纠纷中占比高达57.1%。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矛盾聚集促使立案审慎,当事人反映立案难

    农地流转纠纷一方面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重大,特别是有关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纠纷中,转让方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手段难以弥补其利益,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另一方面,农地流转在当地涉及面广、影响大,在规模流转中,还涉及众多农户的切身利益,不但当事人关切,其他相关农户十分关注。由于权利意识的高涨与规则意识的淡漠并存,一旦处理不好,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许多法院在立案前尽量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并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基层组织,共同做好矛盾化解。立案前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立案难。

    (二)多种诉请事实交互并存,另诉处理接受难

    农地流转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以“一揽子解决”的方式提出诉请,一个纠纷中包含着多种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有的不能合并处理,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需要另行诉讼或行政程序前置处理。而当事人对此不理解,往往认为法院“踢皮球”而坚持起诉,致使少数案件在立案后被裁定驳回起诉。三年间,全省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件,占一审结案数的2.1%。

    (三)各类证据相互矛盾多,证据认定采信难

    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由于农地登记不规范,农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状况相差较大,特别是农地面积的记载,往往小于实际面积。对于转让价金,受让方坚持要按权属证书面积计算,而转让方则坚持按实际面积计算。二是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内容不一致。由于签订合同内容较为粗疏,双方在履行中往往对履行内容有补充或变更,但又没有相关的证据体现,致使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的理,提供的间接证据大多互相冲突。三是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尤其突出。对待证事实,双方都提供证人作证,所提供的证人,大多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如亲属、朋友或其他较为亲近的关系),证言内容有明显的偏向,但又无直接证据否定其效力。

    (四)涉农林价值评估问题多,损失数额认定难

    在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侵害受让人经营权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到对受让人损失具体数额的认定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合同内容简单,没有对相关损失的种类、范围、计算进行约定,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又难以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地上农林产品价值评估的问题。而实践中,入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农林价值鉴定资质,有的地市只有一家机构具有农林价值鉴定资质,寻找鉴定机构或选择鉴定机构较困难;评估费用为鉴定价值的2%至5%,比例较高,当事人预交评估费用有困难,一般不愿申请鉴定;当事人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缺乏,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客观性难以保证。

    (五)价金调整无标准可循,裁判结果信服难

    农地价金的调整,是处理大部分流转纠纷遇到的难题。首先,农林产品价格及物价的上涨,是否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这种预见能力是以什么为标准,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范围,是否可以作为价金调整的事由。其次,即使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以什么标准认定价金“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第三,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了界定,能否作为判断农地流转价金“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标准。第四,由于农地流转较为分散,农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即使适用前述第三点的标准,那什么是“一般经营者”,市场交易价又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感到难以处理,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难以解释清楚,自然难以说服当事人。这也是此类案件上诉率逐年走高的原因之一。为弥补自由裁量引发当事人对裁判公正的质疑,有些法官在调解上大做文章,有强迫调解之嫌。

    四、相关建议

    (一)规范和落实相关制度,促进农地流转顺畅

    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快农地地籍调查,尽快完成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发现有错误的及时补正,对权属不清的及时界定,妥善解决农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二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重点包括建立农地档案查询平台,农地流转集中交易平台、农地流转价格评估、市场价格发布平台“四大平台”,特别要定期公布当地农地流转价格综合指数,引导农户合理确定流转期限、价金数额和方式,以适应市场行情变动。三是完善涉农鉴定机制,发挥农(林)院校、农(林)科所的技术优越性和地位的中立性,开展涉农司法鉴定。四是加强农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强化仲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强化农户法律意识

    要把农地流转政策、法律法规列入农村法制宣传的重点,采用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农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做到面上全覆盖、内容更深入,使广大农户知晓农地流转的相关规定。要加强巡回审判,现场审案,通过身边的案例,让相关农户了解农地流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要通过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使广大农户增强契约意识、证据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依合同办事、依法律维权。

    (三)加强举证指导,适度强化依职权取证

    针对当前广大农户诉讼能力不强、诉讼律师代理率不高的情况,法官要加强法律释明和指导,特别要加强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强化举证的充分性、有效性。同时,在中立的原则下,要根据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取得难易程度、待证事实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适度强化依职权取证,尽可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四)坚持公正司法,保障农地流转依法有序

    要依法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正确的救济途径,对坚持起诉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判断,结合农村的实际,尊重农村的惯例,严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要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尽可能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尽量不中断、不影响农地的生产经营,依法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利用。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必要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重复流转、多头流转等欺诈行为,要加强司法制裁,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大力维护农地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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