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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恶意欠薪 法律援助伸张正义

2014-01-21 12:32来源:新华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0年11月上旬,经相互介绍,家住沛县的程某、周某等60名农民工前去甘肃天水××机床重型组装车间工地打工。这项工程由徐州某公司兰州办事处陈某承包,陈又将其中部分安装工程交本公司安装处朱某负责。工程预定工期至2011年4月30日,谈定农民工工资总计70多万元。起初办事处支付了不到10万元,但工期不到一半即停付。

  办事处陈某为了拢住农民工,推说是发包方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所致,让农民工们自己垫资吃饭、继续干活。农民工们相信了他,吃喝都是让家里寄钱,就这样干到2011年4月份,承包人还是找借口一再让农民工们“坚持坚持”,自己却玩突然消失,离开工地不见了,手机关机或者拒不接听。农民工们商议着打算集体停工上访,这时工地上来了一帮身上纹着龙虎的人,吆喝道:“我们是黑社会的,哪个不好好干完活,就卸掉哪个的胳臂、腿!”这群自称“黑社会”的莽汉们一直守在工地上,恐吓监视着这些农民工干活,直到工程完结。

  农民工们只能借钱回家。6月26日,他们集合在一起,到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为他们去天水干活并没有务工合同,也没有其他涉及劳动报酬的证据,为此,承办人员决定远赴甘肃调查取证。

  异地调查取证本属不易,何况此案还有难以预测的人身危险,但承办人员在所不计。他们了解到负责工程的朱某为人正直,就决定找他提供帮助。为了不给他带来麻烦,又不便直接接触他,于是就拟好工资计算表,让农民工代表出面求他帮忙。朱某应要求核算了农民工们的工资646345元,在明细表上签了字盖了章,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一份最重要的证据;同时经过几次现场走访,承办人员也取了很多旁证材料。

  取证之后的维权怎么走?考虑到这起讨薪案件款额巨大,法律问题较多,其中还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类似黑社会人员监禁强迫工人劳动的强迫劳动罪,于是承办人员决定先走行政讨薪的途径,写好了《讨薪申请书》和《向徐州某公司告知书》,明确告知对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详细法律规定和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敦促他们尽快支付工资。同时,他们还整理稿件,积极联系媒体曝光,争取舆论支持。沛县司法局领导专门向县民工办通报了这一重大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并留下资料。

  该公司收到相关文书后,刚开始还玩小花招,直接给农民工代表打电话,要他们撤案,私下调解。承办人员获知后,向民工办反映了情况。民工办立即打电话严肃地督促该公司:马上筹钱,限期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

  9月26日,该公司终将欠付的劳动报酬如数汇到了农民工们各自指定的账户上。至于当初被强迫劳动一节,农民工们自主作出决定,不再报案追究。

  维权成功后,60名农民工派代表来到沛县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了一面写有“不畏艰难伸张正义,法律维权讨回公道”的锦旗,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专家点评 >>>

  陈 扬(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副会长、高级律师)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二百四十四条的罪名做出了修改,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成“强迫劳动罪”,并在第二百七十六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两个罪名的修订和设立,大大加强了对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案中,沛县60位农民工在甘肃天水遭遇到了拖欠工资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双重侵权,身陷困境、危境,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求助后,不畏艰险,跨省解难,理直气壮地运用刑法的上述两条新规定,成功地为这些农民工讨回了劳动所得。农民工送上的“不畏艰难伸张正义,法律维权讨回公道”的锦旗,正是对法援工作者和律师的最好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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