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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人也得表明理由

2013-10-13 11:44来源:法制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吕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他认真踏实,业务能力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没有注明辞退的理由。


  公司说试用期内有权随时辞退员工,请问公司的回答有法律依据吗?


  王静律师: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


  用人单位毫无理由辞退吕先生是违法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他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患急症口头请假


  被除名缺乏依据


  李明吃东西吃坏了肚子,经确诊为急性肠炎,需住院治疗。李明马上打电话给部门领导,要求请两天病假,领导同意了。


  两天后,李明出院回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已被公司除名,因为公司规章规定“病假两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并附有医院书面证明,并经部门领导书面批准”,李明仅口头请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有理吗?


  王静律师:李明通过电话联系领导请假,确实不完全符合公司规定。但请假不符合规定事出有因,系突患急症,违反规定情节轻微,也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公司认定这种行为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依据。 本版撰文/赵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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