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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交通违法“只罚款不扣分”被责令整改

2013-09-30 16:53来源:中国广播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浙江绍兴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存在"只罚款不记分"的情况。这项看似的"破财免灾"规定,其实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回应表示,已经责令绍兴交警支队立即纠正这一错误做法。

  最近,不少绍兴的开车族都在谈论处理罚单可以"只罚款不扣分"的事情。说是,在规定的期限内,非营运车辆没有处理的罚单拿去处理,可以只罚钱,不记分。记者首先致电绍兴县等交警大队,得到的答复是当时去处理不扣分。

  交警大队:光罚款不扣分是从昨天下午开始的。今天人很多,排了很多人。你过来处理好了,把驾驶证行驶证带过来。

  记者走访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发现,确实有这种现象。当时,现场一协警表示,到月底之前处理都是"只罚款不扣分":

  协警:到30号为止。你拉出来,钱交掉了,网上也会消掉的。

  市民陈先生之前有两个违章记录没处理,有一项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按规定要记3分,却只罚了款。

  陈先生:不扣嘛,分数没有了。这搞了几天了,不会扣的。

  绍兴网上车管所信息当时也显示这项违章记"0"分,罚款金额是"100"。

  类似这样,只交罚款,没被扣分的司机,记者遇到不少。

  "只罚钱,不扣分",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于伟云解释,法律法规中有相关条款,有可能会出现不记分的情况。

  于伟云:《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确定不了驾驶员的是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还有一个文件是根据《交通技术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车辆驾驶人经调查不能确认的,可以对车辆管理人跟所有人进行不记分处理。记不记分关键取决于驾驶员能否确定。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解释,在不能确定驾驶人的情况下,不是以行为人的身份来处罚,就不存在记分的问题。

  宋晓春:难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以车辆所有人名义接受处罚,那么就是不记分。不是以行为人的身份接受处罚,里边就不存在记分的问题了。我们记分的目的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简单来说,这种被电子设备记录下的违章,能确定是某位驾驶员所为,罚款又扣分。而确定当事驾驶人,一要看违章照片拍得是否清楚,照片上能否看清驾驶人,再看当事人陈述等信息。确定不了驾驶人,不予记分。这是"只罚款不扣分"的依据。不过,很多市民对此概念很笼统,绍兴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宣教科金科长称,在"不记分"这个情况的解释上,个别工作人员有一些偏差。

  金科长:我们前两天已经在调查了。我们也发现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在解释上面有一些偏差。所以个别的现象确实也是存在的。相关部门,包括监察室什么都已经开展相关调查了。

  虽然有出现"只罚款,不记分"情况的可能。但是,为何会出现,工作人员称"只罚款不扣分"的处理是从某天开始的,只持续到月底,不加以区分笼统告知可以不扣分等等这些现象?金科长承认,确实有类似问题,绍兴市交警支队监察室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金科长:现象确实存在的,所以我们也在整改,我们也在调查,监察室在调查,等监察室有一个统一的结果出来之后。因为我们确实有存在这种情况的,也会按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有一个态度或处理的结果出来。

  虽然在驾驶人不能确定时,可能出现"不记分"的情况。但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中,基层部门可能存在简单化处理的可能。

  宋晓春:调查当事人是谁开的,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基层具体办的部门可能会想简单化、方便化的招数。

  相关问题被曝光后,宋晓春称,绍兴交警支队已经汇报了相关情况:

  宋晓春:它回复的基本情况呢就是这个事情有。我们给它的意见已经在执行和落实当中。我了解到,他们已经把各个大队大队长召集起来,落实这件事情了。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绍兴交警支队给出了三条处理意见:

  宋晓春:第一就是责令绍兴交警支队迅速核实情况,立即纠正这一错误做法。第二,再次明确,对能够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当事人,不能打折扣,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按规定应当记分的,必须予以记分。同时,我们局由一个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到绍兴进一步了解情况。

  宋晓春还提到,这次不仅治病也要防病,绍兴的情况也会向省里其他交警支队通报,要求对照检查是否也存在类似现象。 (记者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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