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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涉嫌受贿一审无期

2013-09-30 16:22来源:广州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涉嫌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何靖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款项中赃款人民币626万元、67.4万港元、1万美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余部分作为何靖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2013年7月25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贿赂多来自娱乐业老板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靖在先后担任原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67.4万港元、1万美元。何靖收受的贿赂,大量来自休闲娱乐行业的老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7月25日的庭审,何靖自称自己是主动到广州市检察机关自首,后又将全部收受的贿赂款都上交,希望法庭给予宽大处理。何靖称,2012年9月25日自首前,他在网上看到有举报说他生活作风有问题、巨额收入来历不明、跑官卖官等。经过左思右想,何靖决定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自己的罪行。何靖也因此成为网络反腐中落马的又一官员。

  法院否定其自首行为

  在昨日的宣判中,法院查明何靖是在纪委对其展开调查后,在纪委陪同下前往检察机关交代罪行的,不存在自首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靖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靖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靖归案后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何靖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在步出法庭时,他停下脚步与旁听席的家属用粤语交流。何靖对其中一个年长女性叮嘱说:“你瘦了很多,要自己保重。”对方回应:“好了好了,行了,不要再说了。”言语间,她的眼泪就滑落下来。(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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