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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集中清理党内法规意义重大

2013-09-13 18:51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8月28日,一则关于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则名为《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党内法规制度被废止和宣布失效。

据了解,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目前,尚有4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早已耳熟能详。而党中央在党内法规建设领域频频“发力”,正是为“筑牢笼子”而做的有的放矢的实际举措。

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肯定了中共中央的这一做法,并用“影响重大”来评价此次行动的意义。

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增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党中央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的举措说明,党内法规的有效性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

实际上,党中央对这种有效性的重视不仅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法规的“出身”上。

今年5月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对外公布。

这两份法规对由党的哪些部门来起草、审批、发布、修改和清理党内法规,以及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针对党内法规备案工作,又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

《制定条例》开宗明义,“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由此,有专家认为,这是在“为规则制定者制定规则”,其地位无异于党内的“立法法”。

其实,早在1990年,党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在《制定条例》的第二条,“党内法规”的定义非常明确,“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时隔23年,《制定条例》正式、公开地明确了党内法规建设在党的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两部法规,“表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希望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活动,促进从严治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这次的《决定》是在上次两部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走向规范化的举措。

“党内的法规和文件同样要兼具稳定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中央党校中央党校教授、党史专家谢春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党内法规既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僵化不前。30年前的党内法规、制度和文件,与现在的宪法、法律不符或者有矛盾,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形势的变化,宪法和法律都已经过多次修订,党内的规矩和制度也需要随之而变,进行调整。

谢春涛认为,清理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党内现有的法规和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审视”,发现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予以废止;对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予以修改;需要规范而没有相关法规和文件,予以新定。

“这次清理工作力度之大、数量之多,还属首次。”他说,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提高,最重要的体现于制度建设上。对现行法规的分类处理,正是一次彻底的甄别工作,有利于维持党内制度的严肃性。

谢春涛表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常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是否到位视利益而定,没好处的就变通甚至逃避。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个人法律意识薄弱的因素外,党法规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不够,科学化程度不高,执行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在清理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起草的党内法规真正适应时代的要求,更好的发挥作用。

据了解,《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林喆认为,无论是五年规划还是清理工作,都能发现,党内制度建设呈现出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趋势,这对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法规能落实执行,监督到位。”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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