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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4人死亡的纵火犯刘双云一审被判死刑

2013-09-10 16:40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广州9月6日电(记者詹奕嘉)6日上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双云放火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告一审判决。刘双云为报复他人,采取泼洒汽油、故意纵火焚烧的危险方法,造成14人死亡、2人受伤以及致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汕头中院以放火罪判处刘双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4日15时30分,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一内衣厂发生火灾,16时3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但已造成14死2伤的惨痛后果。经警方初步调查,这场火灾系人为纵火造成。火灾发生不到7小时,汕头市及潮南区两级公安机关的民警于当天22时左右抓获犯罪嫌疑人刘双云。

    汕头市中院提供的资料显示,刘双云是湖南省攸县人,出生于198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7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双云于2011年8月份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陈某夫妻经营的文胸模具厂打工,从事文胸压模定型工序工作。2012年11月底,厂方发现刘双云上报完成的定型件数比其车间生产数量多出1560件,遂提出被偷卖或多报件数的疑问,要求刘双云解释清楚,方能将11月份的工资结算发还。在此过程中,刘双云与陈某多次交涉,发生纠纷。

    2012年12月3日,刘双云到陈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与陈某工资纠纷一事,该所工作人员让刘双云找分管劳动纠纷的村干部。当天,村干部张某和刘双云到陈某厂中协调,但没有明确结果。刘双云便再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该所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跟踪落实。随后,刘双云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陈某进行交涉,但均未有结果。

    2012年12月4日上午,刘双云再次来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现此事未有新进展。当天下午,刘双云决定到陈某厂实施放火进行报复,遂购买汽油及打火机,来到陈某的模具厂,进工厂后就往一楼堆放海绵和布料的地方倒上汽油,接着一路泼洒到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将布条等物品点燃,随后逃离现场。该工厂随即起火猛烈燃烧并蔓延,致正在该厂上班的30名员工被困火灾现场,14人因烟熏窒息死亡,2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14名死者的心血中均检出一氧化碳成分,死因符合火场窒息死亡;两名伤者为轻伤、轻微伤。经消防部门调查后认定,火灾事故原因为人为放火所致。经评估,被烧毁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276840元。

    汕头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为报复他人,采取泼洒汽油,故意纵火焚烧的危险方法,造成14人死亡、2人受伤以及致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双云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双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因此以放火罪判处刘双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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