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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建国以来最大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

2013-07-30 11:43来源: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田舍郎

  6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建国以来嘉兴最大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近10千克,1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张恩雷,36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2000年6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次年12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恩民,42岁,系张恩雷的哥哥。被告人谢吉成,46岁,系张恩雷的姐夫。被告人曹中华,32岁,江苏省通州市人,是张恩雷雇来的司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恩雷单独或伙同其余3被告人,先后5次从广东陆丰购进冰毒后,运至嘉兴、上海等地贩卖给他人。

  在贩卖、运输冰毒过程中,张恩雷负责组织、指挥、与毒品上下家联系、具体交易,张恩民、谢吉成负责打探运输毒品途中有无公安机关检查和保护毒资、毒品等,曹中华负责驾驶运送毒资或毒品的汽车、避开检查站点、接送其他被告人等。

  去年2月16日,4人最后一次驾车赶至广东陆丰购买冰毒,次日返回嘉兴,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恩雷单独或伙同其余3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其中,张恩雷贩卖、运输冰毒9880余克,张恩民贩卖、运输冰毒9150余克,谢吉成贩卖、运输冰毒8703克,曹中华贩卖、运输冰毒800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4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及毒品数量,法院认为,不应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中可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予以区分。

  被告人张恩雷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吉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4被告人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恩雷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恩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吉成和曹中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后,张恩雷表示会上诉。他说自己当初也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走上这条路,替人运了2个月的毒品,最后干脆一起上了这条贼船。而其哥哥张恩民和姐夫谢吉成原本好好地在老家务农,只因不甘于贫困,也先后被张恩雷带上了这条“好赚钱”的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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