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经典案例 >

新疆五人牵线搭桥环环相扣 诈骗近五千万元均获重刑

2013-07-30 11:43来源:浏览:手机版

  2009年秋,徐某从北京到新疆做矿产中介生意,朋友介绍时称其为 “国务院发展中心徐处长”(冒充)。 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新疆昌吉的艾某、牛某、周某、邢某等人,而后几人在新疆昌吉、阜康、吉木萨尔等地以“虚拟矿产或帮助他人办理矿权、办事”等为名,环环相扣,疯狂诈骗近五千万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原本互不相识的5个人,经朋友牵线搭桥认识后,有的冒充“国务院发展中心处长”,有的自称“上面有关系”,以“虚拟矿产或帮助他人办理矿权、办事”等为名,环环相扣,疯狂诈骗近五千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办结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今年8月3日,徐某等5人诈骗一案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院依法判决徐某、艾某、牛某、周某、邢某5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五“能人”连环诈骗近五千万

  2008年5月,徐某从北京来到新疆做矿产中介生意,后通过朋友认识牛某,朋友介绍时称徐某为“国务院发展中心徐处长”。此后其生意圈、朋友圈均称之为“徐处长”,其一直未予否认。

  2009年秋天,徐某通过牛某认识周某、艾某,周、艾自称二人名下的阜康市名都矿业有限公司有一煤矿准备转让,周还将徐、牛二人带到阜康五宫梁附近一个露天煤矿,并谎称此矿就是名都煤矿。经过协商,徐、牛二人以2000万元准备买下名都公司煤矿再转手卖出。2009年11月初,牛某通过朋友约吴建来新疆买矿,吴建与其合作方李英来新疆后,徐、牛二人一起给吴建介绍名都煤矿并带其去了所谓的名都煤矿,吴建看后表示满意。徐、牛二人商量以3300万元价格卖给吴建从中赚取1300万元利润,并且最终以3300万元将该矿卖给了吴建。事后,徐、牛二人得知阜康名都矿业公司并不在周某、艾某名下,遂质问周、艾某两人,周、艾均承认矿不是自己的。因艾某曾给徐某、牛某讲过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有一处18平方公里储量10亿吨的煤矿尚无人开采,徐、牛二人在得知名都煤矿不是周、艾二人一事后,又让艾某办理五彩湾的探矿手续,艾某提出要500万元才能办成,徐、牛二人表示同意。

  随后艾某应徐、牛二人要求,让其在吉木萨尔县工作的弟弟带领徐某、牛某、吴建去五彩湾看矿,吴建看完以后表示满意。徐某、牛某商量仍以名都煤矿转让手续需要用钱为由向吴建要1000万元,将其中500万元交给艾某办理五彩湾煤矿的手续。徐、牛二人商定后,便向吴建要钱。吴建于2009年11月12日通过其妻向牛某提供的刘燕的农行卡中汇款1000万元。

  当日,牛某让刘燕按徐某的指示转款,刘燕遂与徐某一起给艾某提供的其妻子阿某的农行卡中转款500万元,给徐某转款300万元,自己卡中留下200万元。经协商,徐某于同年11月14日给牛某提供的田华银行卡中转款50万元。2009年11月23日,徐某、牛某要求吴建支付第二笔名都煤矿转让款1300万元,吴建让其妻分两次分别转给徐某400万元和900万元,合计1300万元。徐某收款后,于当日向牛某提供的田华卡中转入150万元,给牛某持有的以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转入350万元。牛某所得550万元,在其被抓获归案前向吴建归还200万元,其余被其挪作他用。徐某所得1050万元,其中500万元汇给其北京的妻子郝某用于购房,其余款项均被其挥霍或用于他处。

  除此之外,徐某还以“国务院发展中心处长”的虚假身份,以能办“土地补偿款”、办理煤矿手续等为由,骗取邵崇现金1万元;骗取张群现金5万元;骗取周胜利现金20万元;骗取吴建现金425万余元人民币;骗取郭强、常海现金800万元。

  2010年5、6月份,周某与艾某经事先预谋,由周某联系投资人,艾某寻找项目。周某虚构自己是“新疆澳格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阜康市拥有矿产资源、要整体转让”,与鲁亮签订了转让协议,骗取鲁亮1300万元。另外,艾某还虚构“在自治区有关系”、能办理煤矿手续为由,先后骗取郑文现金120万元;骗取徐海、牛刚现金500万元(实际是吴建);骗取朱玺现金200万元。

  2010年7月26日,邢某称“在自治区党委和中央组织部有关系能办事情”,以“可以办理五彩湾探矿证”为由,从艾尔肯处骗取现金26.5万元;2010年11月22日又以“办理达坂城腐植酸项目”为名从艾尔肯处骗取现金21万元,所骗资金供自己挥霍或挪作他用。

  庭审狡辩称没有诈骗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单独或者伙同牛某诈骗,数额为3580万元,艾某单独或者伙同周某诈骗,数额为2120万元,牛某诈骗数额为2300万元,周某诈骗数额为130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邢某诈骗数额为47.5万元,数额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庭审辩论中,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伙同牛某共同诈骗吴建2300万元构成诈骗罪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个人六起诈骗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徐某利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提出无罪的意见;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群犯诈骗罪,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人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称其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予以缓刑。

  五人诈骗分别获刑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牛某、周某、艾某、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均已构成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艾某诈骗数额为1300万元,经查,鲁亮向周某打款1300万元属实,但其中的 219万元在案发前已交给朱玺用于新疆澳格尔腐殖酸有限公司的转让费,鲁亮已实际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该219万元并非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不应计入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艾某、牛某、周某、邢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徐某单独或共同诈骗数额3551万元,艾某单独或共同诈骗数额1901万元,牛某诈骗数额2300万元,周某诈骗数额1081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邢某诈骗数额47.5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徐某、牛某向被害人吴建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2099.4万元,艾某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邢某在47.5万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周某、艾某向被害人鲁亮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1081万元;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邵崇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1万元、向艾尔肯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5万元、向被害人周胜利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20万元、向被害人吴建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425万元、向被害人郭强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800万元;被告人艾某向被害人郑文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120万元、向被害人朱玺退赔未追回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今年8月3日,此案一审判决之后,5名被告人均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22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