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红广告招商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万元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江苏高院11月28日公布了日前经连云港中院二审判决的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以“分红广告招商网”为招揽网络广告位形式,先后在江苏、浙江等七个省、直辖市设立了34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公司主管人员刘苏、吴护通为此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10万元,公司被判罚金50万元。 据了解,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分红公司在经营“分红广告招商网”期间,为了达到推销该网站上的网络广告位、提高网站知名度的目的,将网站的页面分割成不同区域的广告位,并设定相应的价位。此后,分红公司在江苏、浙江等七个省、直辖市设立了34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通过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使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代理招商合同”,并以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购买公司广告位,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 据了解,分红公司为了支付“广告位代理商”到期的高额分红回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不断地收取“广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订金,并以收取后期参与者的“广告位代理订金”,支付前期参与者的到期分红及给予办事处、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等方式,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截止2009年8月,仍处于分红期间的集资金额为11952万余元,其中已分红金额4975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6976万余元未兑付,涉及参与者多达5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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