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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制售地沟油案开审 4人半年炼售412吨

2013-07-30 11:43来源: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薄锐 11月5日,新疆首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4名被告人,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该案涉及生产、销售的“地沟油”共计412余吨,金额高达340余万元,这也是新疆目前查获生产、销售“地沟油”最大的一起案件。

  公诉人指控,黎某利用自己在乌鲁木齐小地窝堡登记成立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湘奥油脂加工厂”,从各地购买大量的“罐底油”、“泔水油”和“动物油渣”等,用于生产和销售“地沟油”。黎某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湘奥油脂加工厂”是个个人经营的非食用植物油加工厂,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牲畜用油,但黎某认为这样的利润太低,远不如加工食用油,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他开始偷偷生产“食用油”。

  2011年2月至8月,黎某陆续从各地购买回大量的“罐底油”、“泔水油”和“动物油渣”等,并安排自己从老家来的鲁某和黄某生产加工“地沟油”。2011年5月至8月间,黎某将生产加工好的“地沟油”,以食用油的名义在乌鲁木齐市北园春粮油市场进行销售。

  也就是此时,赵某成了黎某的合作伙伴,他在明知是“地沟油”的情况下,分46次从黎某那里购进并对外进行销售。直至案发时,涉案“地沟油”为412吨,金额高达3421113元。

  2011年9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黄某、鲁某被警方抓获,随后黎某、赵某相继落网。同年10月14日,4人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的多名家属当庭参与了诉讼。在不间断进行了近一天的审理之后,最后陈述时几名被告人纷纷请求法院轻判或给予公正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黄某、鲁某生产“地沟油”并以食用油销售给赵某,而赵某明知是“地沟油”仍然购进并以食用油在市场上销售,4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黎某的刑事责任,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黄某和鲁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其中,黎某和赵某系主犯,黄某和鲁某系从犯。

  “我知道我做错了,我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我很后悔。”面对指控,黎某对指控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提出了异议。

  法庭经过一天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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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地沟油最大来源为城市大型饭店下水道的隔油池。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7月发布文件,决定组织开展地沟油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2011年9月13日,中国警方破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案。2011年12月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并于2012年5月初步确定了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检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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