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经典案例 >

萧县特大销售伪劣种子案 5万斤假种子致庄稼减产

2013-07-30 11:43来源: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朱照车

把5万斤劣质种子销售给朴实的农民,致1000多户农民的3000多亩玉米减产,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近日,利欲熏心的商贩付出了沉重代价,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销售伪劣种子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法商贩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底到12月初,河南籍被告人秦永生从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裴宏处购进“蠡玉16”散装玉米种5.8万斤。同年12月初,秦永生印制了“冀玉988”玉米种包装袋,将上述购进的“蠡玉16”散装玉米种5万余斤,装进“冀玉988”玉米种的包装袋内,每包“冀玉988”包装袋内装有3斤“蠡玉16”玉米种,以“蠡玉16”玉米种冒充“冀玉988”玉米种销售给萧县个体工商户董昌海,董昌海又将该假冒的玉米种销售给段建英,由段建英等人走村串户销售给萧县各乡镇1081户农民,共销售3548袋玉米种。

2011年农历6月,陆续有农民反映,其种植的“冀玉988”玉米种发芽率低。后经宿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该玉米种出苗率低,质量不合格。

经查明,全县种植该玉米种3550亩,经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被告人秦永生销售的“冀玉988”玉米平均产量194.6公斤,合计减产427420公斤,后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损失88903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永生以劣质的“蠡玉16”品种玉米种子冒充“冀玉988”品种玉米种子予以销售,致使萧县种植该玉米种3550亩,减产427420公斤,使生产遭受近9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从案发到一审宣判前,被告人秦永生应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但对其造成生产遭受的特别重大损失分文没有赔偿,足见其主观上没有悔改之意,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永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秦永生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