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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从立法制度层面大幅强化人权保障

时间:2013-07-29 16:06来源: 作者: 点击:[评论]

更新执法理念 规范执法行为

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修改后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既为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新的形势,检察机关要努力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一、抓住机遇,更新执法理念,打牢实施新法的思想基础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实践离不开理念指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修改后刑诉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成果,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诉讼民主等现代法治思想,鲜明昭示了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不仅要全面了解掌握修改的内容,更要深刻领会这些修改内容所蕴含的立法思想,紧紧围绕周永康同志强调的“五个意识”和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六个并重”,牢固树立与修改后刑诉法价值取向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为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1.不断强化重人权、重保护、重救济的权利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核心精神。修改后刑诉法不仅在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规定,而且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有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修改内容,还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从立法制度层面较大幅度地强化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从以往司法实践情况看,总体上讲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特别需要强化权利保护观念。一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不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权、不受任意逮捕权、获得公正审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二要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要通过惩治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保障被害人的案件处理知情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等诉讼权利,还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要重视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修改后刑诉法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规定,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进行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申诉、控告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受阻碍时的申诉、控告规定等,都属于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权利受侵犯时的救济程序。检察机关在这些救济程序中,要切实负起监督纠正违法情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责任。

2.不断强化重程序、重证据、重监督制约的法治精神。刑诉法作为刑事程序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规定和保障。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最重要的是靠法治。在刑事诉讼中,法治的精髓是程序之治,而证据是实现程序法治的基石,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修改后刑诉法充分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在科学设定正当程序、完善证据制度、健全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新规定。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必须深刻领会这些新规定,恪守法治精神,提升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水平。一要重视程序。要深刻认识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既具有保障实体公正有序实现的工具价值,又具有保护人权、规范执法、提高公信的独立价值,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努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着力培养独立的程序思维,把程序公正摆到执法活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与任意性执法。二要重视证据。要强化证据规则意识,树立证据合法性观念,一切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来源合法,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化依法举证意识,切实负起对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意识,负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责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对法律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办案质量。三要重视诉讼监督制约。修改后刑诉法在职权配置上较好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的关系。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认真贯彻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依法接受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的监督制约,与公安、法院和律师一道共同执行好修改后刑诉法。

3.不断强化重主体、重文明、重公开的诉讼民主意识。民主和法治是一对天然盟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修改后刑诉法在大力推进程序法治的同时,在推进诉讼民主方面也迈出了巨大步伐。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的推进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和诉讼监督制约,这是对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深刻揭示,是对更新执法理念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诉讼民主意识,大力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一要重视诉讼主体,就是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等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刑事诉讼文明发展史上,犯罪嫌疑人经历了由诉讼客体到诉讼主体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加强和诉讼民主精神的张扬。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使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确认,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切实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禁止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适用简易程序等各个环节,都要注意依照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要重视诉讼文明。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传唤、拘传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强制出庭作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可以从宽处理等新规定,突出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道伦理、重视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把法律的这种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理念,落实到执法活动各个环节中去,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提升文明执法形象,让人民群众在感受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三要重视诉讼公开。修改后刑诉法将律师的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对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对二审开庭范围的扩大,各个诉讼环节听取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等规定,都表明未来的刑事诉讼活动将更大程度地向诉讼参与人、向社会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诉讼的公开是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制度设计。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诉讼公开意识,完善执法办案公开机制,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对执法规范、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依据,依法可以公开的都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着力提高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办案能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

二、顺势而为,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从总体上看,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将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加大,审查逮捕、公诉工作责任加重,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增多,传统的粗放式的执法方式将难以为继。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必须克服畏难、埋怨情绪,等待、观望甚至无所作为的消极态度,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对工作,顺势而为,变挑战为机遇,加快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1.着力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方式。要适应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持“三证”就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新规定,侦查模式要从过去的相对封闭走向相对公开透明,学会并习惯在律师如影随形的情况下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侦查方向要从过去的一般“由证到供、以供印证”向“以供促证、证供互动”转变,着力提高通过初查获取口供以外的证据的能力;侦查手段要从传统的人力手工方式向侦查信息化转变,加快推进装备现代化和侦查信息化建设,大力提升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使用,要朝着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的方向努力,并与侦查谋略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效用;侦查程序要从过去的粗放型、随意性向精细化、规范化转变,不断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质量和效果。

2.着力转变审查逮捕方式。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制度的重大修改,推动过去“构罪即捕”的习惯向“确有必要逮捕”转变,减少逮捕这一最严厉强制措施的适用;要从过去审查逮捕的行政审查方式向司法审查方式转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律师意见,确保审查逮捕质量;要从过去的通常“捕后一押到底”向“必要性羁押”转变,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推进诉讼文明。

3.着力转变公诉工作方式。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改革完善的要求,推动公诉工作从过去单纯的定罪之诉任务向定罪之诉、量刑之诉和程序之诉三位一体的公诉任务转变,切实负起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对量刑建议的举证责任,以及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出庭支持公诉要从过去的以普通程序为主向全方位出庭转变,切实提高不同类型、不同程序审理案件的出庭公诉水平;办理公诉案件,要从过去简单的就案办案、“依法结案了事”向重视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转变,提高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增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三、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执法公信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修改后刑诉法从侦查手段、强制措施、诉讼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等多方面大大强化了检察职能。这些职能的强化,与其说是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毋宁说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每一项任务都是法定职责,检察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去落实好、完成好。因此,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既积极主动又依法规范地用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手段新措施,全面正确地履行好各项新职责新任务。

1.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规范执法是提高司法公信的基础,也是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内在要求。刑诉法是程序法,就是规范执法行为的程序之治、规则之治。在当前民众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高度觉醒的新时期,面对更加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新形势,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完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管理,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都正在修改当中,这两个文件出台后,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让每个检察人员对自己所从事的执法活动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都能了如指掌,熟练运用,真正做到按程序执法、依规则办案,努力使检察机关成为修改后刑诉法的模范实践者。

2.理性谨慎地履行各项新增诉讼监督职能。要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补充性、程序性、作用有限性等特点,始终保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和适度监督。对于那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新增监督职能,要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要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与有关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合力推进执法公信建设。

3.严守行使检察权的边界。修改后刑诉法坚持授权与限权的统一,在授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各项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些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设定了权力的边界。我们要深刻领会“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法治精髓,牢固树立权限观念,强化自我约束,既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又严守权限边界。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权力,要按照公权力的要求谨慎行使,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形,要依法严格限制适用,避免使之常态化,确保检察权严格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4.切实践行客观公正义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参与诉讼全过程,而且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三方面紧密相联,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从履行的职能看,检察机关既是诉讼参与者,又是诉讼监督者,同时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三重身份合一,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职责,将与指控犯罪相对的辩护人的权利救济权也赋予检察机关,足见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监督机关的充分信任。检察机关要不辱使命,堪当重任,就必须践行客观公正义务,严守客观中立的立场,以“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履行指控犯罪、监督诉讼的职责,不以单纯追求胜诉、追求有罪判决为目标,而必须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为目标,既坚决依法追究犯罪,又严格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收集、审查和向法庭提供证据,既要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和从轻、从宽的证据,并如实向法庭全面呈交这些证据;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把辩护权的加强看做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又是保障检察机关践行客观公正义务的有效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对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违法情形,必须更加重视,以正人先正己的严肃态度,首先加以纠正,以赢得法律监督的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