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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主动投案”成为案件通报高频词(2)

2021-05-14 13:27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文国栋主动投案一个多月后,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于10月24日主动投案。据了解,王立科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政法委书记。
  不止中管干部,主动投案者从一般干部到省部级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企事业单位、村居工作人员,从年轻干部到退休领导干部,涵盖各个层级。
  2020年7月底,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卫健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云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后,同步在其曾任职单位开展主动投案政策宣传和谈心谈话,引导有问题的干部放弃侥幸心理。不到两个月,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李斌主动投案。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郭全茂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有这样一段表述:“鉴于郭全茂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其可予减轻处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感召涉案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过改过,既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又节省了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实现查办案件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利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部分官员投而不供 交代问题避重就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要求,监督执纪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对确有认错悔罪表现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今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秦光荣受贿案,对秦光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对秦光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成都中院认为,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主动投案的原省部级一把手。国家监委对秦光荣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对秦光荣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认可。
  秦光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在现行纪法体系中,“主动交代”“自动投案”与“自首”虽均有自行投案、承认错误或罪责之意,但其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
  通常情况下,“问题干部”主动投案,意味着其将主动交代问题,从而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但从办案实践看,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主动交代”和“自首”。对于主动投案的被调查人,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有些“问题干部”表面上十分配合,主动投案后交代问题避重就轻甚至捏造事实,打乱审查调查节奏,闭口不谈自己的错误,此种情形就是所谓的“投而不供”。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2020年5月发布的消息,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通报特别指出,黄继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了任职地方政治生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主动投案并非当然从宽处理。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具体来说,主观上,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投案后不如实说明问题,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则不宜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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