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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官司能逃债?这招儿不灵(2)

2021-05-12 16:1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追查蹊跷 
  虚假诉讼现原形 
  云冈区检察院及时向大同市检察院汇报了案件的上述疑点。大同市检察院决定成立办案组,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申请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办案组开始围绕案件所涉借款是否真实展开调查。 
  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很快发现了该案的几处蹊跷之处—— 
  张某与某实业公司的两起借款案件中,无借款合同,无汇款凭证。张某仅凭收款收据和现金日记账提起诉讼,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均未提供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出庭,其委托的代理人对借款来源及借款用途均不知情; 
  调查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及凭证,发现并未有借款流入的记录; 
  查询某实业公司的工商信息及企业档案,发现该实业公司于成立时由大同市某国有公司控股25.4%,职工股份占74.6%。2007年6月,实业公司将职工股份转让给了张某,张某成为了该公司控股股东。 
  虽然疑点越来越多,但具体到监督上,调查所得不足以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为此,山西省检察院决定挂牌督办该两起案件,并多次派人予以指导;大同市检察院检察长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作出具体办案指导;检察官办案组重新对案情和前期调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研判,决定将调查重点转向借款的流向上。 
  通过查阅某实业公司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办案检察官发现,该公司违反企业现金管理规定,不使用对公银行账号,公司的资金来往账目全部用现金日记账的方式记账,所有涉案借款基本上都是一进一出。张某主张的涉案975万元共16笔借款全部转入了张某控制的4家关联公司,但4家关联公司银行流水中无转入记录,某实业公司诉称的借款并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另查明,某实业公司对该公司大额借款这一重大事项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商议决定,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不符合常规。 
  之后,通过询问相关证人,检察官发现,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实为挂名,且系张某的亲姐夫,公司的管理经营均由张某决策,财务人员对于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流向表述不一。借款的来源及用途均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检察官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共计调取法院案卷20余册,5大银行10家分行26个账户流水凭证,5家公司工商信息、企业档案及纳税信息,询问相关证人15人,最终确认该两起案件为虚假诉讼。 
  启动再审 
  检察监督一波三折 
  2019年11月21日,云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2019年12月26日,区法院以复函回复,决定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受理。 
  云冈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于是,该院于同年12月20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予以纠正。云冈区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受理立案后,认为不符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 
  当事人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云冈区检察院随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向大同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0年7月1日,大同市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市检察院商请大同市中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异地审理。2020年8月4日,大同市中级法院指令大同市云州区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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