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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2)

2020-11-06 13:1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肩负更重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也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更重责任。过去,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往往以书面审查案卷材料为主,重定罪轻量刑、重程序推进轻认罪教育。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充分把握案件事实、有效运用证据和典型案例等,还要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维护好被害方合法权益,让被害方感受到、能认同、愿接受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还必须与律师深入沟通,听取意见,达成一致;更要对法院同类案件裁判了然于胸,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和量刑建议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庭前工作质效制度性变革带来的根本性改进,促进了案件处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明显提升。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人员编制没有增加、办案期限没有延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要求、工作难度都与以往不可同日而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带领各级检察机关站位国家治理全局,着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努力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特别是针对该制度全面实施之初,检察办案普遍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制度规定。经过持续有力督导,到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已达83.1%;今年尽管受疫情影响适用率一度有所下降,但1至8月整体适用率仍达到83.5%。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无辜的保护者。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决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也决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严格依法追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错案件。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虽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尽可能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办理中也尽量体现从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财产刑等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越具体、明确,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诉。基于此,“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修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下发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加大培训力度,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做细做实量刑协商。2019年1月至今年8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27.3%上升至76%。
  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把握,事关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检察环节不仅有捕、诉处置权,提出的量刑建议更直接影响最终裁判,检察官廉政风险随之加大。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制约,同时着力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健全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绩效考核、失责惩戒和执纪问责相衔接的制度机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及量刑建议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为检察官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防止被围猎、腐蚀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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