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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民间借贷中的权钱交易(3)

2020-09-07 19:1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程某与黄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虚假诉讼行为因涉嫌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较重。
  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惩违纪违法者
  《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专家认为,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后,客观上增加了以违规借贷形式变相权钱交易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规范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推动净化政商关系,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一些党员干部就曾禁不住诱惑,越陷越深。
  因“觉得工资生活太平淡”,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原人大工委副主任占鹏程接触高利贷并在短时间内尝到了高利息的甜头,结果遭遇金融风波欠债1000多万元。为填补窟窿,占鹏程利用手中权力以资金周转为由四处“借钱”,多次向企业老板、拆迁户“假借真要”,累计受贿达130多万元。
  鉴于此,《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明确,根据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最高法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将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为集中,《规定》特别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运城市绛县财政局退休工作人员乔文铎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因当时成立合作社有明确要求,农户必须占到80%,我们大部分是公职人员,不能注册。”未经批准,时任绛县财政担保公司经理史某组织“成立”合作社,由乔文铎担任负责人,对外放款赚取利息。7年间,乔文铎等人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5558万余元。因发放给企业或个人的“贷款”收不回来,至案发时尚有784万余元未归还。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是为了营利。
  据统计,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党员干部中是否有“职业放贷人”?浙江省永康市纪委监委建立有关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借助市人民法院的审判系统,运用大数据排查全市参与民间借贷并有诉讼的公职人员,建立公职人员借贷诉讼名单库。针对以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实施民间借贷难以监督的问题,依托银行大数据分析,将经常性有大额资金进出账户的领导干部纳入监督重点。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专家提醒,不能忽视在民间借贷中妄图钻纪法漏洞的行为,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记者 李灵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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