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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民间借贷中的权钱交易(2)

2020-09-07 19:1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同时,该省建立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
  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为突出
  在一些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相对活跃的省份,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领导干部的从政环境较为复杂,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突出。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作出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因何而来?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通过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
  看着民间借贷有利可图,但手里无款可借怎么办?
  有人打起了贪污、挪用的主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原大队长麻珍德将“小金库”资金人民币4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管理服务单位。不到3年时间,麻珍德按照月利率2%收取42万元高额利息。与此同时,麻珍德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通行证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违章处理方面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麻珍德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有人打起了以借为名索贿受贿的主意——浙江省常山县原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江明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管理服务对象沈某提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款人为“董某俊”(虚构人物)借条,沈某对江明表示不归还该笔借款也予以认可。调查发现,江明受贿的400余万元大部分是以借为名向其帮助过的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的,事后出具所谓的“借条”也只是为了规避调查。
  有人打起了低进高出的主意——已被“双开”的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金融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姜和平,在担任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得知一些企业主向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如期还贷、即使还贷也要续贷等消息后,嗅到了“商机”。于是,姜和平找朋友借钱,再高息借给企业主,赚取利差。5年内,他多次提供借款总计2410万元,获取利息91.02万元。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他还为企业主违规提供贷款担保。
  有人打起了“掮客”的主意——不是借贷双方,总不会出事吧?江苏省泰兴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吉欢庆利用分管体育中心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介绍该市原体育场副场长徐某借款20万元给承接体育中心网架工程的朱某作为工程建设周转资金,约定月利率10%。8个月后,朱某归还本息36万元,徐某将其中8万元利息送给吉欢庆表示感谢。吉欢庆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双开”,徐某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民间借贷,容易诱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甚至滋生虚假诉讼。
  不久前,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为由对已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提起抗诉,最终该民事判决书被撤销。
  郑州市纪委监委在对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程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查处过程中发现,商人黄某与程某虚构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民事判决。程某以该生效民事判决“背书”,蒙蔽审查调查视线,掩盖贪污犯罪事实。与常见的串供、毁证等传统抗拒调查的方式方法相比,此举更具迷惑性、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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