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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

2020-09-07 19:05来源: 广州日报浏览:手机版
  平安银行诉讼24%罚息被法院驳回 业界盼权威说法
  借贷利率“新红线”首例判决引争议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个人客户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法院认为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并予以驳回。该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虽然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撤下该判决书,但该案件在金融业内引发较大争议。 
  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该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并约定了相应逾期罚息处罚,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现逾期,累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在洪某借款逾期后,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判决后还有15天上诉期
  法院受理后,在今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法院参考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进行了判决,成为新规后行业内首例判决。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随后已撤下相关判决书,有知情人士表示,判决后还有15天上诉期,因此就目前而言,还不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可能后续原告还会有动作。截至发稿时,平安银行未对上述最新案件的判决进行回复。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第一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判决在业内有两点争议,首先是案件起诉时间是7月6日,但最高法院关于4倍LPR的规定是8月20日出台。另外,新规中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为4倍LPR,针对的是民间借贷,银行借贷纠纷并不适用。
  新规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广发信用卡公关负责人徐锐锋认为,新规针对的是民间借贷行为,银行借贷纠纷并不适用。而信用卡的借贷又更加特殊一些,因为信用卡是附带了很多增值服务的,比如最长56天免还款期、赠送积分、指定商户消费折扣等,跟单纯的借贷是不太一样。所以4倍LPR的利率是不会直接套用在信用卡借贷上的。
  据介绍,按照人民银行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来计算,对应名义利率在12.775%到18.25%之间,按月计收复利。
  不过,前述业内人士则认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面临不小的下调压力,预计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
  “实际上,过往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都明确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分析指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制。2013年7月,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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