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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E租宝”诱骗公众投资3500余万元 山西一男子获刑(2)

2020-05-20 09:38来源:山西长安网浏览:手机版

        法官寄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网络投资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为借贷双方提供了种种便利。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防不良企业和个人以高额利息回报进行诱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还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
      (本文转自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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