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销名目眼花缭乱 "区块链""数字中国"均成传销幌子(2)
随后,以卢某为首的几名“股东”借助互联网向全国推广“GGP共赢积分”项目发展会员,设立全球通用(北京)科技公司开始公司化运营。卢某这伙人设立的“公司”可不简单,其中有从事过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员,有投资过虚拟货币的经验人士,有担任大学教授的高级知识分子,还有掌握各种关系和人脉的“社会人”等等。他们在北京市朝阳区、丰台区等发达地区核心地段设有数个楼层的办公地点,下设产品部、办公室、技术部、客服部等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金融知识培训,其财务、产品、技术、公关、宣传、市场开发等部门各司其职,打造了如正规公司一样的专业化运营模式。 刚开始,卢某等人借助团队自身的社会关系和朋友圈不断宣传“GGP共赢积分”项目,并逐渐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和下线。为了蛊惑更多的群众参与,他们以并不存在的智能化养老、旅游地产、农业、实业投资、能源矿产等领域的项目合作,辅以“区块链”这一噱头,配以“数字货币时代”“技术革命的新一轮革新”等一系列蛊惑人心的宣传文案骗取投资者信任。考虑到“区块链”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卢某一伙人在北京的一些会议场所召开“互联网金融”论坛等,欺骗部分主流媒体帮助宣传,并利用“数字中国”这一契机,假借官方声音迷惑受众。 铺天盖地的宣传拉来了投资会员,后台操纵带来了高额利润,有人投资、有人参与,这一吸金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如此案中的禹某,以其出租车公司老板的身份,利用其人脉广的优势,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频繁转发关于GGP和电子货币的文章。禹某自己投资了数十万元,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不断发展身边同事、朋友、下属一起参与投资GGP项目,带着自己的下线到北京参加项目年会。而禹某本人通过比特币网站提现320万余元,仅禹某的下线就有26层,下线账号达1300多个,传销金额5700多万元。 锁定传销本质 严把“入罪”关 案件立案后,海州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该案体量大,证据繁琐,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庞大,案件如何定性?众多涉案者该如何区分行为性质?办案检察官对比传统传销案件,发现该案呈现诸多新特点:假借“科技+金融+商务”等多重名义炒作,迷惑性强;以公司化方式运作,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线上传销、线下传销相结合,组织性强;拔高宣传平台,宣传度广等。针对这些,办案检察官紧扣案件“命门”,从网络传销的人员架构、宣传内容、公司的收支等方面集中突破,着力解决案件定性问题。 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册发现,公司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会员入门缴纳的会费,购买商品的只占小部分,甚至很多会员根本没有购买产品,公司赚钱的实质在于“下线”的多少、新人的加入以及缴纳的会费。截至案发,公司账面收入2亿多元,其中1亿多元用于托盘,即炒积分为会员制造盈利的假象,此外还用于宣传费用、会议费用、员工工资、网站开发、市场开发费用、归还客户投资款、发放股东分红以及开发下一轮新骗局“大健康”等。部分股东从公司套走大额资金,例如成某通过出售给公司数十万元的家具套现1150万元,王某通过采购字画套现近300万元,卢某以购买房产的名义拿走2000万元等。办案检察官通过对比公司收支明细、传销平台电子数据,确认了买产品送积分系幌子、项目收入来源于发展下线,锁定了其传销本质。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如何对该案中涉及人员进行区分,把好“入罪”关,实现精准打击,成了困扰办案检察官的又一难题。“传销组织通常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一定的组织、领导行为,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办案检察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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