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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2019-05-05 14:4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无论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今年2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公安分局玉祁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抢夺大巴车方向盘。后经查,男子万某想要从离家更近的道口下车,多次要求司机停车未果,竟上手抢起了方向盘,当时车上还有数十名乘客。
  无独有偶,在无锡带孙子的杨某因老伴没能及时上车,就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及变速杆企图逼停公交车。万某和杨某可能都未曾想过这轻轻的一拽,就触犯了法律。
  短短一周内,在无锡锡山、宜兴等地发生多起乘客干扰车辆正常行驶的案件,均是一些可以用“说”的方式解决的琐碎小事,犯罪嫌疑人却都用“闹”的方式,将自己“闹”进了看守所,“闹”上了法庭。
  行为发生即罪名成立
  今年3月1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及变速杆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而杨某也仅是因为老伴没能上车就将面临被判实刑的境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莹说。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该罪名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往往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高一萌说。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亦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便是过失犯,情节较轻的,也有可能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样是今年3月,新吴区检察院也办理了一起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案件。“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一辆私家轿车,但是事发地点在高架上,当时车流量很多。”该案承办检察官张斌说。
  据张斌介绍,犯罪嫌疑人在抢夺方向盘后,汽车撞上旁边正在行驶的车辆。“被撞车辆损失严重,且若是没有被撞车辆的阻挡,涉案车辆可能就会从高架上直接冲出去。”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以被告人林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检察官助理尹艳容表示,尽管事发车辆是私人轿车,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依旧危害了绝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2018年10月,重庆万州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因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造成15人死亡。这一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
  针对一段时间里多地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适用规则,遏制“车闹”行为,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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