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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就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2018-11-19 10: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统一执法标准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三个案例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郑新俭进一步介绍了最高检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最高检为什么要下发这三个指导性案例 
  问:我们得知,近期最高检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三个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于某虐待案,都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高检为什么要专门下发一批这样的指导性案例?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可以开展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按照最高检领导的安排,2018年7月,我们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选择了这批案例,并向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以强化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后经过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查和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最高检下发了这三个指导性案例。 
  一是为了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决予以严惩。这批指导性案例均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指导思想。如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齐某利用其担任小学班主任的工作便利,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情节非常恶劣,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又如骆某猥亵儿童案,骆某通过网络猥亵未成年人,虽未直接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但同样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严惩。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就是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正确解决相关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证据把握上有其特殊性,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各地办理这一类案件,在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把握不一致、不准确的问题,影响了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也不利于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效维护。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希望最高检加强对此类问题的指导。这批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实践亟须统一认识的问题,其中既有证据审查认定的问题,也有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这批指导性案例的下发,必将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指导依法准确办理此类案件,有力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指导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未成年人被侵害后,身心会受到极大伤害,需要特殊保护和关爱帮助,因此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各种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发生。在这三个指导性案例中,有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最高检依法对齐某案提出抗诉,最高检检察长还亲自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也有检察机关对被害人采取的“一站式询问”,最大程度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并开展心理干预等保护救助措施的情况;还有贯彻国家亲权理念,依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抚养权进行干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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