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以理清的"家务事":夫妻共同债务 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3)
还真别说,李明通过“杠杆炒股”操作,谨慎理财,仅仅一年时间,利用10余万元本金,为潘妤赚到了360万元。潘妤也信守承诺,合同到期后,按约定将180万元汇入李明的银行账户。 合同到期后,两人又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协议,只是这次潘妤投入了200万元。然而,因股市动荡调整,这一年李明亏损了194万余元。 由于亏损数额太大,李明筹不到这么一大笔钱来补足潘妤的亏空,双方发生纠纷。潘妤认为,虽然李明与张娟离婚了,但合同签订时两人并没离婚,便将李明及其前妻张娟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共同支付亏损款1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李明认为,这是他的个人债务,与张娟无关,他个人愿意承担该债务。 张娟辩称,她并不知晓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一事,且她因与李明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解除婚姻关系。李明仅代为炒股,并不实际获取原告资金,且双方结算发生在婚姻关系终止后,该债务非为家庭生活或经营所负。该债务系李明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委托理财协议的签订时间虽然在李明与张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均系李明一人参与、一人签字确认,并无张娟签字认可,且张娟事后亦不予追认。第二,李明的债务源于对证券投资本金的安全保证承诺,通常被称为“保底条款”。鉴于李明自愿承担潘妤全部损失且依本案审结情形不会侵犯第三方利益,故可予准许,但李明对“保底条款”的承诺,实际上将高风险转化成配偶一方对委托方的保证,损害了妻子的权益。第三,李明虽曾于2015年获得过一次原告分配的收益,但是该款项直接汇入李明银行账户,从外观上不能直接得出张娟据此受益,结合张娟具有正当职业等情形,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遂判决李明向潘妤支付19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对张娟提出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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