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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清的"家务事":夫妻共同债务 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2)

2018-08-08 21:0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0年7月11日,从事建筑施工的董文轩作为承包方,从发包方许勇、李涛处承接了一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接到这一工程后,董文轩聘请徐斌等人修建寺庙。2010年8月8日,徐斌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摔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徐斌诉至法院,要求董文轩、许勇、李涛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文轩作为雇主应当对徐斌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勇、李涛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董文轩,应当对徐斌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董文轩、许勇、李涛连带赔偿徐斌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徐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三人都没有什么财产,致使执行款不能及时到位。徐斌认为,在事发当日的8月8日,董文轩与王瑛没有离婚,但在事发后第9天的8月17日,两人就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六间房屋,董文轩只分得面积为16.5平方米的房屋一间,其余面积为112.47平方米的五间房屋全部归王瑛所有,有逃避承担责任之嫌,遂以董文轩对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王瑛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瑛与董文轩共同承担赔偿之责。
  王瑛答辩称,她与董文轩早就没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徐斌在起诉董文轩时并没提到她的连带责任,几年后才要求她担责,原因在于得知她获得了政府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债务虽发生在王瑛与董文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徐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行为之债,董文轩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王瑛并非徐斌的雇主,且对徐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无过错。董文轩作为雇主对徐斌承担赔偿责任,并非董文轩与王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合意举债,而系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王瑛也未因该侵权之债获取利益,故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
  徐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徐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省高院经再审认为,徐斌要求王瑛与董文轩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系董文轩因雇主行为而依法对其承担的侵权之债,该债务产生于董文轩与王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董文轩承包修建寺庙的行为系生产经营行为,所得收益依法属于其与王瑛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瑛从该经营行为分享了利益,也应当对该经营行为所致债务承担相应义务。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省高院遂判决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改判王瑛对董文轩所负担的徐斌的债务5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托炒股亏损,保底承诺配偶可拒担风险
  帮他人炒股,承诺保底不亏,这样的事时常发生。然而,炒股的风险很大,夫妻一方在帮他人炒股时,对于高风险的单方承诺,往往超出了配偶对风险的合理预期。
  李明与张娟原系夫妻,后于2016年3月1日协议离婚。李明有几位同学,在证券公司上班,对炒股很有研究,常常接受他人委托、帮他人炒股,挣到的钱双方平分。李明则常常帮朋友撮合委托理财事宜。
  潘妤是李明的朋友,手上有些富余资金,得知李明能帮助介绍理财高手,就托李明帮忙。在2014年以前,潘妤在李明的撮合下,多次与他人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委托他人炒股,挣了不少钱。
  在与同学的交往中,李明耳濡目染,对炒股也颇感兴趣,渐渐摸到一些门道,自我感觉不错,也想试试水。2014年6月,潘妤与他人的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又让李明帮忙介绍,李明说:“你别委托别人了,我帮你理财吧。”
  2014年6月17日,李明与潘妤签署了一年期委托理财协议,潘妤在自己的炒股账户中注入10多万元,然后将账户及密码交给李明,由李明使用该账户炒股,双方约定“五五分成”;李明承诺如发生亏损,将不足资金补给潘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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