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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清的"家务事":夫妻共同债务 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

2018-08-08 21:0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实行共同承担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均由夫妻双方不分份额、连带对债务承担责任。
  鉴于此,夫妻中常有不良一方把自己赌博、吸毒、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甚至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制造“陌生人债务”“虚假债务”等,在离婚时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正因如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究竟是真债务还是假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往往难以区分。
  借钱为儿买婚房,离婚期间单方负债单方担
  离婚期间,一方为了孩子的利益,不惜举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制造债务,目的是为了孩子,很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与道德也不相冲突。然而,合情合理的家庭债务,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
  徐坤与郭静于1993年5月结婚。次年5月,儿子徐瀚文出生。婚后,两人夫妻感情还不错。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不断发生摩擦,直到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2月,徐坤诉至法院,要求与郭静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两人虽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夫妻感情一直处于冰点。2016年2月,徐坤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徐坤便搬出去租房另住,正式与郭静分居。2016年11月15日,徐坤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见徐坤态度如此坚决,郭静觉得没有再挽回的必要了。因儿子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可婚房还没有着落,郭静向徐坤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遭到徐坤拒绝。郭静便决定自己掏钱为儿子买房。
  郭静看中了一套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但有30万元的缺口,便向好友董学勇借款30万元,买下房屋。
  2017年初,董学勇因急需用钱,向郭静催款。郭静却提出,因丈夫徐坤从家中先后拿走100万元,且自己现在和丈夫正闹离婚,她已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董学勇认为,徐坤与郭静虽然在闹离婚,但毕竟没离成,且郭静借款是为了给双方的婚生子购买婚房,由此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多次催要无果,董学勇将郭静及徐坤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徐坤表示,他与董学勇互不认识,郭静存在虚构债务之嫌,其向董学勇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借款属实,因发生在他起诉郭静离婚及双方分居后,借款属郭静单方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郭静在向董学勇借款时,徐坤已再次提起离婚之诉,郭静借款未征得徐坤同意。董学勇与徐坤互不相识,徐坤未参与借款的洽谈,故二人间也不存在借款合意。第二,本案借款金额达30万元,金额巨大,郭静为儿子购房也是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郭静单方向董学勇借款,不构成夫妻家事代理。第三,徐瀚文已成年,郭静为他购房并非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郭静购房并未因此增加徐坤、郭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郭静向董学勇借款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增加徐坤的经济负担,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据此,30万元借款为郭静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归还。遂判决郭静一次性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董学勇对徐坤的诉讼请求。
  雇工摔伤致残,经营发生侵权债务归夫妻
  家庭经济,是我国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家庭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从而产生对外的侵权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行为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王瑛与董文轩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前几年,两人感情还不错。可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相互理解,有了矛盾又不能相互沟通,夫妻感情受到动摇。1989年,王瑛起诉董文轩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2010年8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复婚。复婚后第二天,两人又协议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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