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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长江非法采砂 38个“保护伞”被拿掉

2017-10-10 22:4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泰州市检察机关“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表彰为“优秀案例”。 
  2016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水利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长江沿线非法采砂情形严重,水利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遭受巨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据此,泰州市检察院部署泰州市沿长江地区的泰兴市、高港区检察院深入开展了“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活动,查办背后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0件38人。根据规定,在进行法定的诉前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至2017年8月底,法院已经对8件公益诉讼作出判决,责令水利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软黄金” 
  采砂船一晚毛利就有两三万 
  长江河道采砂历史悠久,机械采砂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长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砂石需求量大增,砂价上涨,各种采砂船蜂拥而至,形成非法滥采的局面。 
  为了扭转长江河道采砂的混乱局面,确保防洪、航运的安全,江苏省率先于1996年作出决定,从当年11月份起,禁止在全省境内长江河道内的一切采砂活动。目前,除了水利部批准的江砂可采区外,长江中下游1800余公里河段已实行全线禁采江砂。 
  即便是水利部批准的江砂可采区,其坐标、面积每年都会调整,开放时间也有规定,沿线城市如有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砂石,会临时划出工程性可采区。然而,随着近年来各地城镇化步伐加快,江砂因供不应求,被人称为水中“软黄金”。 
  在利益的驱动下,小规模的非法采砂日益猖獗。2015年8月起,有关非法采砂的职务犯罪线索也陆续摆在泰州市检察院自侦部门工作人员面前。于是,结合在2013年查办的其他领域职务犯罪窝串系列案件和前期摸排情况,泰州市检察院迅速开展线索评估工作。经深入分析和研判后,该院发现,长江泰州段岸线资源丰富,相关职能部门权力较为集中,产生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极大,举报线索价值较高,遂决定对相关线索启动初查,并以此作为2016年专项工作方向。 
  经过精细初查,涉嫌非法采砂和行贿的砂老板陈廷国、杨江汉等人很快进入泰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视线。 
  陈廷国是一家水产养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常在泰兴虹桥工业园区承接采砂吹填工程。为牟取暴利,2009年至2015年间,陈廷国从长江大量偷采砂石用于吹填工程。 
  “相对于土方填埋造地,从长江采砂后吹填,施工要求低、运转环节少、预期利润高。”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荣介绍,一般来说,一条小型吸砂船1小时采砂500吨至600吨,按一晚偷采10小时、计5000吨计算,这些采砂船一晚上的毛利就有两三万元。据初步计算,陈廷国在2009年至2015年间偷采砂石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高达5000余万元。 
  相比非法采砂带来的高额利润,违法成本却极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最高可以处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采砂船舶。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航道法也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和利润相差悬殊,使得陈廷国等非法采砂老板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空间。他们甚至表示,不怕交罚款,就怕扣船,只要不扣押船只,一晚上的采砂作业就能将缴纳的罚款挣回来。 
  “潜规则” 
  以罚代证,“协调”变“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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