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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 步履铿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展回眸

2017-10-05 21:01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据新华社消息 今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认真看了几遍后,她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姓名。

  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全国首例留置措施付之实施,成为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瞬间。

  善谋长远之策,勇于开创新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相互统一、同向发力,体现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改革大幕,随即拉开。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到半个月,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

  明确监察委如何产生、由谁组成、对谁负责——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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