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孕入职"背后双向困境 专家:生育成本应由社会承担(2)
由于之前一直在证券公司工作,开始找工作时,佳佳接到的面试通知少说也有六七次,但一次都没成功。佳佳坦言,有些面试确实是因为自己的资历、经验不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再加上她处于已婚未孕的状态,所以面试后基本都没有下文。佳佳告诉记者,几乎每次面试,用人单位都会问及自己的婚姻、生育状况。而让佳佳感触最深的,是2015年11月的那次面试。“2015年11月,我接到深圳一家证券交易所的面试通知,见面详谈后,面试的人坦率地告诉我,他们对我各方面的条件都很满意,唯独我处于已婚未孕的这个状况让公司有所顾虑。公司怕我工作一年半载后就开始休产假,更何况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在深圳产假最长可休200多天,这让公司不得不考虑用人成本。”最终,佳佳没能如愿进入这家证券交易所工作。 据记者调查,像佳佳一样有过类似经历的人不少。她们在招聘面试时,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但因为用人单位担心她们在短期内会有生育需求,最终没有向她们敞开大门。 针对这种现象,有网友指出,法律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不会明确表示不录用女性,以免陷入纠纷,但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却不可能不考虑用人成本。有网友戏称,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用性别以外的其他理由拒绝录用女性。这无疑让女性的就业之路更加荆棘丛生。而宁波的孙女士在招聘时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主要原因也是为了确保自己顺利进入公司,规避这种隐性歧视。 支持孙女士一方做法的网友还表示,孙女士选择“隐孕入职”只是一种消极的维权,也是迫于无奈,法律应该支持这种做法。还有人撰文为孙女士辩护,认为隐孕既不违法,也不涉及所谓诚信问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法学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怀孕的妇女不能工作,是否可以休产假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也没有关系,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孙女士的做法没有可指责的地方。但他认为,孙女士隐瞒怀孕的事实,这种不诚信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他同时指出,孙女士之所以隐瞒怀孕的事实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担心坦承怀孕一事用人单位会拒绝录用她,也情有可原。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法学博士李静指出,法律并没有规定怀孕的人不能找工作,是否怀孕与找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也根本无权过问,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是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孕妇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明确。同时她认为,孙女士的行为绝对不算就业中的失信。 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 而站在企业的角度,有人认为,企业招工的目的是要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取经济效益招徕优秀人才与称职职工。如果女职工都像孙女士一样,对企业的日常运行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企业要生存就必须追求利润最大化,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津贴样样发,工作却没人做,还不能辞退,很多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无法“负重前行”。这些都让企业在招聘用人时不得不慎之又慎。 在互联网行业从业多年的程序员小俊告诉记者,与其他行业相比,在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繁忙程度本就甚于其他企业,而为了节约用人成本,通常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有时候甚至一个人干着好几个人的活儿,工作太多,经常得加班才能完成。最近,小俊所在的互联网公司准备扩大规模,正在四处招兵买马。他告诉记者,他们不愿意招聘年龄偏大、工作年限特别长的职工,除非工作能力特别强。“这样,就可以规避一些来了就准备生孩子的职工。”小俊告诉记者。 当然,企业并非将育龄妇女都视为“洪水猛兽”,佳佳告诉记者,那家面试她的证券交易所面试官就对她表示,他们可以接受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两三年之后生孩子、休产假,但对于佳佳这种,已经工作一段时间,又处于已婚未孕阶段,可能会在一年半载内要孩子的职工,他们不愿意冒这种风险。而佳佳也坦言,“我可以理解他们的顾虑,毕竟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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