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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窝案频发:小微权力任性伤农还需狠治(2)

2017-09-24 12:5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窝案频发

  小微权力腐败,往往是团伙作案,查处一个,牵出一窝。

  沙洋县拾回桥镇马新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某明贪污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当村干部很辛苦,我们每个干部虚报十几亩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补贴一下。”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与村会计全某华、村委会副主任杨某权、妇联主任徐某荣等人开会后,周某明提出建议。全某华等人对提议表示认可。事后,周某明、全某华、杨某权、徐某荣4人分别实施了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的行为。

  经查,从2006年至2014年,4人共计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3.49万元,悉数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沙洋县各村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种粮补贴资金的发放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马新村有资金在村干部个人户头。周某明等人解释称,有资金在村干部个人户头是因补贴金额不大,数量不多,便于存取,相关款项均用于村集体开支。

  2014年6月,在得知沙洋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取了马新村账目后,周某明、全某华等4人主动承认了套取粮食补贴的事实并退清赃款。经公开开庭审理,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明等4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王军看来,涉及农村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老百姓往往只关心自己的那一部分,有的村面积很大,一些机动地(记者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便成了村干部们的“自有财产”,成为其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重灾区。

  “一个村就那么几个村干部,比如某个事情需要财务支出,既需要会计出账,又需要村支书签字,团伙作案成功率才能更高,出了事儿还可以相互打掩护。”王军说。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负责人刘玮觉得,尽管国家设有诸多制度性管理规定,但村两委班子成员串通、联合作案,提高了村干部贪腐类案件查处难度。

  长期贪腐

  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是小微权力贪腐的又一典型特征。

  近年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小微权力犯罪案件数逐年增加。记者注意到,村干部们的贪腐时间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

  从会计到村支书,姚某宏任性用权长达11年。

  2003年,姚某宏与沙洋县拾桥镇塘坡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该村22亩林地,种植意杨树。2003年至2014年间,姚某宏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

  2005年,沙洋县进行二次延包土地确权时,时任塘坡村会计的姚某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22亩林地以水田名义确权到自己名下。此后,姚某宏先后利用村会计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惠农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2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补贴”直至2014年4月止。

  当年,拾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根据统一安排,询问姚某宏是否存在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情况,姚当即承认此事,并将套取的补贴资金上缴镇财政所,财政所将相关材料移交拾桥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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