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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7)

2017-07-03 14:20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如果企业于2006年之前设立,存在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目前能够有效解决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有限公司阶段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使实际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支付是否及时等。如果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当股东人数达到法定要求且股权结构稳定下来后,企业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三年连续计算;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阶段,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发起人控制在200人以下,并如实披露。同时,也要注意股本结构的稳定性,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二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这种办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成为公司本身,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股东应该自愿转让,转让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转让价格应该公平合理,价款支付应该及时。股权回购涉及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该履行其他的法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要召开股东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样的,股权回购也不应当变动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

 

(六)引入战略投资者问题

 

战略投资的引入对公司来讲,首先有筹资的好处,溢价增资,以少量股份换得大量的资金。其次在上市时,战略投资者可能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企业最好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企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同时也要注意股权变动不要过大,影响股本结构的稳定性,此外,要注意战略投资为上市带来的风险,特别是相对持股量比较大的投资人和股东,在上市过程中也是重点核查的对象。因为有些投资者本身历史比较复杂,如被处罚过或在历史上自筹资本不到位等等,这将会给公司上市带来一定的障碍。所以,对战略投资(风险投资)在积极引进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防范。

 

引入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时,他们一般会要求同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签一个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几年内上市没有成功,公司或股东要把战略投资者所持股份买回去。有些强势的投资者,非但要求把这些股份买回去,而且还要保证战略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做不到,就要赔偿损失。这种条款在目前上市前的战略投资者里面都会存在,这就是一般俗称的回购或者叫对赌。这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并非法律所禁止,第一,风险投资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公司基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股市场已出现了对赌协议,并被市场所接受,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华联综超(600361)在应用对赌协议方面进行了尝试。为上市,维尔利、常州天晟、东光微电等公司都曾经与风险投资都签署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也受到市场接受及监管部门的认可。第四、对赌协议是对未来公司价值的锁定,是经过管理层意思自治协商的,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对赌的最终目的是双向激励,希望管理层赢了赌局,这样才能对投资者有一个真正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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