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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矿生律师成功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07-03 14:19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矿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真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权利。

 

被告翟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翟某某、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世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王某某、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4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本院遂于5月11日本院二次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矿生,被告翟某某、王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治标,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被告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7日9时50分,被告王某某驾驶实际为被告翟某某所有的豫CA87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车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南车线96KM处道路时,由于偏左行驶与相向杨韩星驾驶的豫C0X10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后又与相向原告驾驶的豫CTJ966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41032720150207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豫CA87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驾驶的豫CTJ966号小型轿车,为刚买1年零1月的新车,在正常行驶时,无端受被告车辆剧烈碰撞,不仅使原告遭受惊吓,还造成原告车辆本来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固有价值等均有较大程度降低和贬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7361元、停车费400元、托运费1000元、替代交通工具费8250元、修理车辆误工费700元、贬值损失30794元等共计8550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翟某某、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首先应当有车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我是翟某某雇佣的司机,我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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