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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017-07-03 14:20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成长,企业及股东对上市有着巨大的利益诉求。而为公司上市出具法意见书是律师业务之一,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是要承担相应风险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企业上市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相应条件。而律师要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最终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这需要律师正确评估风险,对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采取关注、规避、防范、解释等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减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主体资格中易出现的风险

 

   证监会所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的发行条件中明确了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从企业发展进程的时间坐标上涉及到企业的前世、今生和来世。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最易出现的风险在于其前世(主体资格)存在一些问题。

 

   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与沿革)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

 

   发行条件要求企业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身份清白;企业历史沿革是清晰可见,历次增资、重组、扩张、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

 

(一)企业设立时出资的法律问题

 

1、企业由现金出资设立,易出现的风险是抽逃资本或变相抽逃资本情形出现。

 

   由于我国工商登记采取的主要是形式审查,工商部门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年检、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主要是根据投诉举报,日常检查涉及得较少。如果不发生重大债务纠纷、股东纠纷或者竞争对手举报,虚假出资、抽逃资本被查处的概率是比较低的。这往往使企业产生错误的认识,心存侥幸。股东为了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又使企业显得资金雄厚,规模大、实力强,但又不让企业占用过多的资金,选择了出资后抽逃资本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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