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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6)

2017-07-03 14:20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2、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避免同业竞争。首先必须确定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相近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非关联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拟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拟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公司业务的发展。(2)不再经营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3)在可能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拟上市公司。

 

(四)公司的社会责任、道德问题。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上交所、深交所都发布相关通知,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如果说企业存在一些道德问题,可能会影响其发行上市进程,如归真堂,它的募集资金投向是用于年产4000公斤熊胆粉、年存栏黑熊1200头等两项目,与公众保护动物的理念相去甚远,引起极大争议,对其发行上市造成一定影响;如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公司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相抵触,其可能无法发行上市,如烟草生产企业。公司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就无法发行上市,三鹿奶粉事件则使一个改制拟上市企业破产倒闭,法定代表人入狱,发行上市更无从谈起,资产业务遭同行鲸吞,三鹿乳业最终为他人做了嫁衣。所以,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律师也需要时时关注,尤其是对处于高危行业、食品行业的拟上市公司。

 

拟上市公司未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企业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也不见得没有问题。律师在为企业改制重组、为拟上市公司出具法意见书的执业过程中应当有风险意识,尽职调查、勤勉尽责,在为拟上市公司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同时,积极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安全。(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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