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征求意见:怀孕妇女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可收押(2)
看点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会见近亲属须经许可
征求意见稿增加“近亲属会见、通信”相关内容,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以及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需要翻译人员在场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主管机关视情派员在场。
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专家程雷副教授注意到了这一变化,他告诉新京报记者,《看守所法》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内容在新刑诉法中已有体现,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近亲属和监护人,这是新增的内容之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够会见的也只有自己的辩护律师。
对于《看守所法》这一新增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程雷说,家庭生活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此项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家属会见可以有力地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家属会见之后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发生了什么,从而在看守所之外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看点2
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怀孕哺乳妇女亦可收押
现行《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一规定在《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变化。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应当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除外。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
程雷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惯例和看守所的内部文件,对于上述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予收押的,《看守所法》的这一新规则有可能改变这一做法。
投诉处理机制和执法监督员也是较新的做法。征求意见稿中写到,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调查处理制度,设置投诉信箱,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控告、检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约见看守所负责人、驻所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人民警察投诉、控告、检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诉、控告、检举,看守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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