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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中的法治建设:为"五通"助力护航(2)

2017-06-09 20:52来源:光明网 浏览:手机版

    车丕照:我非常同意王主任的看法。“一带一路”的实施是需要一定环境的,从王主任的角度来看是关注其法律环境,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公司行为,都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实施,否则可能遇到法律风险或者麻烦。所以说一定要关注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去年10月份,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联合多家机构推动成立了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王主任担任这个中心的理事长。成立这个服务中心的源起是什么?据您在实践中的观察,各主体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障碍和困难?请您和我们分享一下案例和感受。

    王丽:我做了20多年的律师,一直在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在近几年“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我们服务了上百个项目,有个感受特别真切:我们的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对当地的法律状况不是太了解,尽管能从网上查到一些法律规范,但是仅从网上了解法律规范是不够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生态、不同的法系,社会治理能力的差别很大。我们每一个项目落地的时候,其中的法律问题都很多,律师尽职调查的任务也很繁重。很多企业首先考虑项目是否可行、能否赚钱,以及资金来源等,法律意识却不强。所以法律关口一定要前移,在项目刚开始的时候,法律人才就要上到第一线去。我跟国外同行和一些商会协会,通过磋商、研究,成立这个跨国的、专业的、综合的服务机制、平台,包括律师、咨询师、会计师、评估师、投资银行家、保险公司等,各方人士用专业能力去为项目和企业服务,建立了一个跨国的“一带一路”的服务机制。这个平台2015年10月1日在意大利米兰启动,主要做了两方面的事情,一是服务企业“走出去”,包括项目的寻找、甄别、评估,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促使项目对接和落地。同时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因为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国外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怎么办,中国律师往往不懂当地的法律,外国律师不懂中国国情,又很难沟通。这种情况下企业有一个很强大的需求,希望我们创造一种新的方式,有问题先坐下来协商。事实上法律上有这样的救济机制——调解。因此,在“一带一路”服务机制里面,我们共同研究建立一个“一带一路”服务机制里面的调解机制。这个调解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落地到北京,2016年10月18日我们正式建立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同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是一个在线调解,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

    填补“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空白

    主持人:这个平台又便捷又有效,也是大家迫切需要的。车教授是知名的法律学者,也是这个中心的专家委员,您认为“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还有哪些障碍和空白,如何去解决和填补?

    车丕照:这是个很好的机制,其实调解自身不是创新,用调解来解决国际经贸纠纷也不是创新,这个创新是把公司、协会、行会、律所以及中介机构连接起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且约定将来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到这个机构来按照规则调解,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这是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契约安排,由法律保障效率。美中不足的是,从传统法律角度看,这个机制刚性不足,但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大的缺憾,因为这种模式跟“一带一路”的实施模式很相近,不是以一套硬性的规则体系为先导,是先做起来,之后如果有新的需求,再去修改原来的法律或者创造新的规则,所以要注重柔性和刚性结合。一些政府间的协议、备忘,企业间的宣言、倡议等,都是既有刚性一面,又有很大的弹性。这也将会是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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