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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信息公开的富矿 律师建议立法前瞻放开二胎情况

2014-11-22 13:2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法制网北京11月2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一系列详尽规定,让这一在去年才开始大热的名词褪去了神秘色彩。

  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真正走入公众视野,是2013年的事情了。在此之前,大多数人只知道“超生罚款”。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查询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但如果不是张艺谋、田亮等明星们的超生引发社会热议,并有好事者主动为其计算社会抚养费等,这一名词对于社会来说,还是有些陌生的。

  一位律师的行动,一度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市区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在一个月期满后,只有12个省的计生部门给了书面答复。

  2013年8月12日,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卫计委受理,并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该案入选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南方周末报社评选的“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抚养费是信息公开的富矿,长久以来,这类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公开。

  卫计委督促社会抚养费公开

  国家卫计委的表现值得肯定。就在刚刚过去的11月18日,国家卫计委因加强复议应诉制度建设而摘得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的奖项。2013年卫计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近100件,作出撤销、责令履职等决定的综合纠错率达31%。不排除,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为其加分不少。

  2013年9月4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或卫生计生部门收入,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2013年9月18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甘肃等9省市部分县社会抚养费审计有关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督促相关地方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2013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公布14个省份社会抚养费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审理结果,对超出法定期限答复的7个省份,作出确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7个省份,作出责令限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加重征收倍数标准须明确

  吴革对于社会抚养费有着一系列的疑问:社会抚养费是否真用于“社会抚养”了?“社会”怎么抚养“超生”的孩子了?有没有量化的信息?这些疑问,有望通过送审稿关于信息公开的一系列规定获得解决。

  吴有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透明度通过送审稿的规定大大增强了。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比如,送审稿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这个规定有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小孩的入户口、超生家庭依法应当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及一些村民、居民待遇相捆绑之嫌。”

  吴有水表示,送审稿规定了违法生育一胎的征收倍数标准,该条规定是建立在“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基础上的,而事实是,现在双儿、单独二胎已经合法了。再者,因为我国人口老年化问题已经十分突出,而且在不久的将来问题将会更加严重,全面放开二胎是可以预料的,如果送审稿依然建立在“一胎”的基础上,那么,必然导致立法不久后就要被修改的尴尬。因此,可以考虑将“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提去掉,而改用“违法生育一胎”、“违法生育二胎”的规定,以适应将来因形势变化、法律修改的变化。

  此外,违法生育二胎,按照送审稿的规定要“加重征收”,“既然规定了违法生育一胎的征收倍数,为何不再规定一下这个'加重征收'的倍数标准?”吴有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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