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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第53条从未执行 执法主体不明成主因

2014-06-04 12:4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近14年,其中第53条规定却从未被执行过。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今天在透露这一问题的同时表示,执法主体不明是法律无法执行的重要原因。

    就机动车污染,丁焰在今天由能源基金会等机构主持召开的“迈向‘零污染汽车’时代”环保沙龙上透露,从1980年开始,经过15年时间,我国汽车保有量增加了1000万辆。到2013年,我国汽车卖到了2200万辆。他认为,如果以污染源来算,没有一种污染源像汽车污染这么快速。

    据他介绍,2000年,我国实施国一排放标准,开始对汽车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到目前为止,汽车的污染排放控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丁焰认为,按照目前我国汽车整体构成来看,在整个汽车保有量里80%是小汽车,小汽车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一氧化碳和化合物。“从PM2.5来看,大卡车污染比较厉害。”丁焰说,从汽车保有数量来看,重型载货汽车虽然占比只有4.4%,但这部分车却贡献了相当大的污染物。

    他说,这也是国家非常重视重型载货车污染控制的原因。“前段时间提到车辆免检政策,主要是针对小型车辆以及私家车,每年大概有两千万辆车主可享受这一政策。”丁焰表示,推出这一政策主要原因就是这些车的污染不是很大。

    老旧车的污染最大,其中,主要是黄标车。丁焰表示,现在全国有1300万辆黄标车。按照国家公布的黄标车淘汰计划,今年将淘汰600万辆黄标车,明年京津冀要全部淘汰。到2017年,1300万辆黄标车要全部淘汰。他表示,通过淘汰黄标车,可以大大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丁焰称,经过十几年的机动车排放控制,机动车污染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他认为,原因主要是有关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不断加严;车用油品的品质也在不断提高。

    针对前段时间媒体曝光的一些商用车和卡车领域,不能达到现行的国4排放标准的车辆存在违规制造或销售方面的问题,丁焰认为,在机动车污染控制方也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惩罚排放不达标的行为或者做法不充分的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对于不达标汽车,按照第53条规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对这些车辆予以销毁外,还要再处以一倍左右的罚款。”丁焰说,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修订的,从修订到现在,第53条就没有执行过,“没有一个案例是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处罚的。”

    就个中原因,丁焰表示,一是没有执法主体,不知道哪个部门具有执法权;二是法律描述、界定不清楚,“比如到底罚多少钱、违法有多大也不清楚。”丁焰透露,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有关专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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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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