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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告知有“瑕疵”民政部被判败诉

2014-05-13 18:26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民政部上诉,支持一审法院责令撤销《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至此,河北省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民政部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最终胜诉。

  如果爱公司系河北省石家庄一家创业公司,主要开展婚姻咨询、婚姻维护等业务。后发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百合网开展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涉嫌欺诈,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由民政部登记、监管。2013年1月28日,如果爱公司向民政部寄发了《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民政部依规定,向公司书面邮寄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

  民政部接到如果爱公司的申请后,未在法定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2013年4月13日,如果爱公司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民政部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民政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2013年7月16日,民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部未在法定15日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2013年4月26日,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向如果爱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并表示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如果爱公司因对民政部《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爱公司认为,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寄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的事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不符,且依据答复,不能从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询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活动资金、成立时间、章程等信息。此外,认为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形式严重不合法,其告知书落款为民政部办公厅。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所作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判令民政部重新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确实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日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批准手续,属于程序违法。此外,认为民政部在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时,应以民政部的名义作出,并加盖民政部公章。遂判决撤销民政部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民政部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果爱公司申请民政部向其书面邮寄相关信息,民政部只告知应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且相关网址所查询的内容不能涵盖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所对应的信息,其处理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同时,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民政部应当掌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而民政部仅告知其不保留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

  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撤销民政部告知书,并责令民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故驳回了民政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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