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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大杀人案4名凶犯终伏法

2014-04-24 12:53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李松 实习生钟馨 8年间,北京商人夏克明伙同自己的弟弟、狱友杀死自己生意伙伴及情人共计8人,此案曾轰动一时。4月2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夏克明等人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至此,这起特大杀人、分尸案的4名凶犯终于伏法。

  此次被执行死刑的另外3人,分别是夏克明的弟弟夏克治,夏克明的两名狱友杨辉和陶纯。4人都曾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罚。

  据了解,夏克明现年50岁,年轻时曾是某机关的干部,1988年因倒卖火车票被判刑3年。出狱后,夏克明去深圳做生意,赚了几十万元。2008年受审时,夏克明称其和别人共同投资的一家公司市值上亿元,他在其中持有19%的股份,是千万富翁。

  法院查明,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间,夏克明为掩盖罪行或因经济纠纷、侵占财产等原因而起意杀人。他指使夏克治等人,或是由夏克治纠集杨辉、陶纯等人,将被害人或挟持、或诱骗到北京市房山区、朝阳区等地,勒死刘某、李某等5人,并将尸体焚烧或碎尸后抛至河北省。为掩盖罪行,夏克明等人又将了解其杀人事实的情人杜某和她的丈夫文某杀死。团伙成员之一的杨辉因与妻子宋某产生矛盾,遂趁宋某熟睡之机,他用绳索将其勒死,又将尸体肢解后,伙同夏克治驾车抛尸。

  此外,夏克明为逃避法律制裁和刑事处罚,于1999年5月至2006年间,先后分别给予两名国家工作人员现金、轿车、手表、红木家具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夏克明等人曾受刑罚仍不思悔改,犯故意杀人罪,夏克明还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此外,还有盗窃罪、行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数罪并罚,法院据此判处4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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