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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新规 专家:收费管理难点是大银行

2014-02-21 12:30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银行收费新规出台 专家:收费管理难点是大银行

银行收费新规出台专家:收费管理难点是大银行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20日做客中新网金融频道视频访谈间。 中新网 张龙云 摄

    本网讯  2月21日 (金融频道 汪洁)日前,发改委和银监会制定并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新的《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20日做客中新网金融频道视频访谈间时表示,这次收费管理重点难点在大银行,具体收费引发的争议如银行委托业务收费等,相关机构可与银行进行协商;创新类业务收费定价权原则上归商业银行,以利于金融创新,网银收费未被纳入管理范围对公众是好事,近期电子银行收费涨价的可能性小。

    收费管理重点难点在大银行 委托业务费商户可与银行商议

    新规对一些收费项目做了规定,如部分免除了银行个人客户的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的,本行异地取现将免收手续费等,但部分规定引发网友争议。

    郭田勇表示,收费管理重点难点在大银行。因为大银行客户多、公众有黏性,所以收费价格在市场中影响力大,发改委的政策主要是限制比较大的银行,所以银行收费管理重点和难点是大银行,而不是小银行。

    郭田勇认为,大银行在定价中自我决定作用强,小银行要参照大银行来定价。现在银行中间有个定价,很多基础性业务定价都是这么定出来的:大行定价,小行参照。发改委对价格做出必要的规定,将大银行控制住了,小银行基本就稳定了,所以此次收费管理的难点在大银行。

    新规表明,银行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引发网友关于会加大商户和银行之间的矛盾、商户利润变少的争议。郭田勇表示,这个规定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委托和付费关系上来讲,肯定应当是谁委托谁付费,这一点是没问题的。当然谈及具体业务,有时候在收费额度的把握上可能还是存在一些争议。

    他认为,在代付代缴问题上,商户对银行的不满可能更多的是收取费用的高低,尤其是对那些利润比较薄的行业的商户,“可能毛利率只有3%、5%,被你银行一刷卡收走了1%,这个东西确实是很心疼的,所以在收费的高低上,银行和委托方以及银行卡相应的银行中间业务这些从业机构是可以进行协商。”

    网银收费未纳入管理利好公众 电子银行收费涨价可能性小

    目前发展得热火朝天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转账、取现等手续费,目前仍施行市场调节价,并未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引发网友诸多猜测。对此,郭田勇表示,网银收费未被纳入管理范围是好事,电子银行收费涨价可能性小。

    他分析,互联网金融此次被排除在外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交易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是近年发展的新事物,之所以会发展得这么快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收费低,或根本就不收费。

    此外,互联网金融收费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还有待研究。比如跨行汇款是一种人工服务,客户要到银行去排队,要占用银行柜面资源,业务员的劳动等,这块是有合理费用的。虽然这些成本一般比较低,但较容易算。但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成本就不好计算。民众更多的通过这些领域来办理金融业务,对银行来讲可能也是好事,会使得银行柜面资源的占用得到很大程度上一种解脱。

    有网友担心电子银行服务收费会上涨,对此郭田勇表示,在电子银行领域,包括互联网支付领域的竞争是非常充分的。这个竞争的结果就是这家银行收费涨价了费用高了,客户很容易就转到那家银行,或者通过支付宝等其他支付途径转账了,不通过这家银行了。“哪怕这些大银行依靠垄断地位把价格往上升,这种上升空间也是受限的。”

    “当然也不能说完成没有这个可能性”,郭田勇认为,在电子银行领域,以后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也有必须盯住几家大行,因为他们客户比较多,如果涨价,他的垄断效果会更强一些。

    创新业务收费定价权应归银行 探索定价机制是未来银行业关键

    此次新规对异地转账手续费、退休金异地领取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等的规定,都是针对那些跟公众利益相关强的收费进行规范。郭田勇认为,对于一些创新类业务的收费原则上得把定价权交给商业银行,以鼓励金融创新。我国商行未来发展的关键应该建立定价机制,提高产品定价水平。

    郭田勇介绍,银行收费大致可划成两类:第一类叫基础性收费,这项义务联系的公众面非常广,如汇款,账户管理,这种收费关系民生,由于涉及面广因此必须由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第二类称为创新类业务,如商业银行发理财产品,或者私人银行服务,是针对某些特定客户产生的收入。

    对于第二类,国家需要保护各家银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对这些创新类业务的收费原则上得把定价权交给商业银行,以鼓励创新,鼓励他们的积极性。

    郭田勇表示,发改委这次也是针对这一条原则出台这个规定,是针对那些跟公众利益相关强的收费进行规范。有了这种价格管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公众心里也有数了。对整个银行业,包括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有帮助。

    此外他表示,我国商业银行收费之所以一直存在“乱收费”的诟病,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我国没有一套比较好的定价机制,一项业务一项产品出来以后,银行不知道怎么来建立定价模型和定价结果。

    他认为,银行未来要发展创新类的中间业务,这一块按照国家规定银行是有独立自主的定价权的,商业银行要对定价的方法、定价的机制进行研究,一项新业务、新产品出来之后,通过制定一套定价机制,定价方法,来给出一个很合理的价格,这对管理层、对公众都比较有说服力,“未来银行定价水平的提高,在金融创新中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 (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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