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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以权谋私受贿百余万一审获刑12年

2013-12-10 12:2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原标题:公司老总“以权谋私” 受贿百余万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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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汤大筠,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职务便利,在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18次索贿受贿价值114万元的财物。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对汤大筠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个部门,了解到企业高管汤大筠索贿受贿巨额财物的详情。

操控公司事务收钱

汤大筠担任海南物业公司董事长后,凭借物业公司通过万物鑫公司控股迪希城公司的优势,架空迪希城公司董事会,直接操控迪希城公司事务,并要求迪希城公司董事长林实诚申请辞职。

“随后,汤大筠放出风声要调整迪希城公司经营班子并裁员,撤换我的职务。”迪希城公司总经理颜日强供述称,汤大筠还要求他直接向其汇报请示迪希城公司主要工作,并要他代华盈公司收购迪希城公司职工间接持有的股份。

法院查明,为了和汤大筠搞好关系,避免自己的总经理职务被撤换,让汤大筠不再要求其收购职工股份,2011年下半年,颜日强分4次到华盈公司汤大筠的办公室,送给汤大筠一张面值5万元人民币的海口市生生百货商场购物卡和10万元现金。2012年上半年,颜日强到华盈公司汤大筠的办公室,送给汤大筠19万元人民币和0.7万澳元。

利用公开招标受贿

2011年6月,迪希城公司股东之一的信达公司向社会公告,拟对迪希商业城一楼铺面整体租赁权进行公开招标。迪希城公司于是给信达公司发函,希望租给迪希城公司或其推荐的单位,信达公司表示同意,并在招标条件里设置几个对迪希城公司有利的条件。

“我想以自己私营的万佳公司名义参与竞标,便找到迪希城公司总经理颜日强,让迪希城公司给万佳公司出具推荐函,以增加中标概率。颜日强表示自己做不了主,让我直接找汤大筠。于是我多次找汤大筠说情,请求汤大筠同意迪希城公司为万佳公司出具推荐函。”万佳公司负责人罗文供述称。

法院查明,2011年6月,罗文请汤大筠到海口市壹号公馆旁一茶艺馆喝茶,在准备离开时,罗文送给汤大筠一部佳能EOS60D单反相机(价值7450元)。同年7月某日,罗文请汤大筠到海口市南海大道侨泰饭店吃饭,其间送给汤大筠10万元人民币。9月,罗文请汤大筠到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迎宾馆喝茶,又送给汤大筠20万元人民币。

罗文称,之后汤大筠同意以迪希城公司名义给万佳公司出具推荐函。然而,当他拿到推荐函以万佳公司名义参与竞标时,却未中标。

整合铺面也能敛财

迪希城公司负责整个迪希商业城的物业管理。肖建明是迪希商业城负一楼铺面的租赁人之一,租赁后将铺面转租他人。

2011年5月,汤大筠到迪希商业城考察,提出负一楼管理混乱,档次太低,要整合负一楼铺面,统一装修,重新出租。陪同考察的颜日强将此情况转告肖建明后,肖建明担心整合会使其租赁铺面的投入受到损失。

肖建明称,如铺面被提前收回,他还得赔偿承租商户的损失。肖建明将他的担心告诉颜日强后,颜日强表示他决定不了整合的事情,要找汤大筠处理。肖建明于是多次找汤大筠说情,请求汤大筠不要对迪希商业城负一楼进行整合。2011年6月至2012年中秋节前,肖建明分5次送给汤大筠17.5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大筠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行使公司领导、管理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5万元人民币、7000澳元、5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及佳能单反相机1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后,汤大筠表示要提起上诉。(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翟小功刘佳)

说“法” 加强监督遏制企业高管犯罪

近年来,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某些企业监管的缺失和企业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企业决策成“一言堂”、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是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企业高管的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刻不容缓。

在不影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应该多管齐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企业高管权力监督体系。要把理念与制度两个元素统一起来,以权力制约监督理念指引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构建、实施及完善。进一步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企业治理中,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权力制衡;要用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个标准对企业高管行使权力的活动进行监督。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个层面对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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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家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家军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张家军在担任天筑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企业改制、重点工程总体协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共计人民币552768.54元。被告人张家军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家军的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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