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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尽义务 法院判“第三者”可分遗产

2013-09-24 10:48来源:成都商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患癌丈夫立遗嘱,分房产给“第三者”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法院判决认为,不违公序良俗,支持遗嘱内容。

  此“第三者”不违公序良俗

  “第三者”高燕是在王鹏妻子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并在王鹏患癌期间进行照顾救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

  有名份的妻子还要尽义务

  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

  妻子观点

  妻子胡娟指责高燕本是不光彩的“第三者”,自己才是王鹏的合法妻子。胡娟还称,她在与王鹏结婚前就依法获得了房屋基地。对于离家原因,胡娟称,“自己是在遭遇王鹏的打骂后才离家出走的。”

  “第三者”观点

  其代理律师表示,高燕与王鹏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王鹏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同居期间,高燕对他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可以说,虽系女友,但其实一直尽到了一个妻子的责任。”

  丈夫被劳教,妻子离家出走10多年未出现。在此期间,丈夫和“第三者”一起生活,且患癌期间均由“第三者”照顾。于是他留下遗嘱,将房产的1/3留给“第三者”。但他死后,原配夫人突然出现,“第三者”能分到遗产吗?

  索要房产 “第三者”起诉原配

  8月15日上午10时,新平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高燕的代理律师陈伟宣读了起诉书,“高燕是死者王鹏的同居女友,与他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王鹏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同居期间,高燕一直对他的生活等方面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可以说,虽系女友,但其实一直尽到了一个妻子的责任。”

  陈伟接着说,王鹏生前还立了遗嘱,将自己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高燕。而王鹏死后的丧葬事宜都是高燕一手操办的,连王鹏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签收人都是高燕的儿子杨军。为方便处理丧事,他还在上面写了“父子关系”。后来,高燕找到“原配”胡娟要求分配房产,对方不给。

  妻子离家 丈夫曾起诉离婚

  当听到“尽到一个妻子的责任”这句话时,胡娟指责高燕本是不光彩的“第三者”,自己才是王鹏的合法妻子。据了解,胡娟和高燕都是新津县新平镇太平场同一个组的村民。1988年,胡娟和王鹏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后来,王鹏被劳教期间,胡娟离家出走。

  由于妻子一直不在自己身边,王鹏在生前曾起诉胡娟,要求离婚。王鹏在今年3月5日所写的民事诉状上称,“婚后双方性格一直不合,胡娟不管家,还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王鹏认为,胡娟未尽到妻子责任,而当时自己身患重病、无人照顾,只有起诉离婚。

  为此,社区还为王鹏开了证明,证明胡娟于2001年5月外出后无音讯。对此,法院只能公告送达,但公告期间,王鹏去世,而胡娟一直未出现。对于离家原因,胡娟辩称,“自己是在遭受王鹏的打骂后才离家出走的。”胡娟还称,她在与王鹏结婚前就依法获得了房屋基地,因此不应该分给高燕。后来,胡娟还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并当庭指责证人在丈夫立遗嘱时没通知自己。

  判决

  不违公序良俗

  法院支持“第三者”请求

  法庭当日休庭后,择期再审,作出判决:胡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而诉争房屋上明明写着死者王鹏的名字,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王鹏生前有处理身后财产的权力。

  被告胡娟提出的原告高燕与死者王鹏二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有违公序良俗。对此,法院认为,高燕是在胡娟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胡娟一直没有出现,均是高燕对王鹏进行护理扶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况且,后来王鹏身患癌症,均是由高燕进行照顾、救治。

  承办法官在宣判前,实地调查走访了王鹏生前所在社区的群众。他们也一致认为,高燕辛苦照顾了王鹏10多年,付出了扶养的精力和时间,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

  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后认为,高燕的诉讼请求并未违背公序良俗,而相反,恰恰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了高燕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以上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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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黄永彬去世前4天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愿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余元及手机等共计6万元的财产赠给张学英。而张向蒋伦芳索要黄的遗产时遭拒绝,遂将蒋推上了法庭。

  当年10月,纳溪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提起上诉。两月后,泸州市中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永彬与张学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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