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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单内暗藏10元特服费

2013-07-29 14:54来源:浏览:手机版

  被告:想知情的消费者可以通过通信公司提供的查询方式去查询

  原告:消费者没有对一个莫须有的事实承担及时查询发现的义务

  本网记者 霍仕明

  27岁的孙洪文是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于今年5月1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一次诉讼,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庭审中,孙洪文的身份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辩护人,而是原告。他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作为国内首例状告手机短信涉嫌欺诈的第一人,向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和沈阳奥星天网公司发起了挑战。

  话费单上没“痕迹”

  与其他消费者一样,孙洪文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来历不明、无聊透顶的短信。孙洪文开始对此没有理会。在一次与朋友的闲聊中,他听朋友谈到他们的手机话费被一些信息台赖掉了,便引起了他的警觉。

  孙洪文打电话到沈阳联通公司营业厅,查询电话费中有没有信息台的收费项目。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从2003年10月到2005年2月,他每个月都要给一个服务代号为80278的信息台交10元的包月特服费,此笔费用由沈阳联通公司代收,但从沈阳联通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每月收款专用发票上根本看不到这10元钱的具体记录,而是暗藏在短信网关费中。沈阳联通营业厅工作人员向孙洪文解释说,短信网关费是指联通用户给移动用户发短信显示的收费项目。短信网关费实际上还包括了10元的80278信息台服务费,这是孙洪文根本没有想到的。他顺藤摸瓜,通过沈阳联通10010咨询台查询,10010咨询台把电话转接到了奥星专线,即80278信息台客服电话,80278信息台通过沈阳联通公司营业厅给孙洪文发来了说明孙洪文订购了他们服务的一页传真。

  这页传真显示,2003年10月18日22时1分48秒,孙洪文的手机在80278注册了都市娱乐城的服务。用户ID号是7113791,给孙洪文还起了个昵称:情缘过客。在性别一栏上竟然是“女”。其他有关孙洪文的各项自然情况均为未知。对此,孙洪文提出质疑。

  不明示扣钱算不算欺诈

  孙洪文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地交了160元包月特服费。更令孙洪文不解的是:由于孙洪文提出了疑义,80278便于2005年3月5日8时2分26秒单方面注销了所谓的孙洪文注册项目。注册也好,注销也罢,消费者根本没有发言权,处于完全被动之中。

  200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移动通讯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给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显然,联通公司这样的收费形式,悖于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也规定了经营者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性条款。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孙洪文,并没有获得这一知情权。

  孙洪文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联通公司的代收费行为未取得我的同意或授权,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也正是有了这种不向消费者明示委托代收关系,不经过消费者同意即可随意代收费的不良操作规程,才导致了今天无数手机用户被无端地、没有原由地收取了费用,而消费者却全然不知。

  沈阳联通公司认为,在收费收据上显示的“短信网关费”包括了消费者接受短信服务的各项费用,这种表述并不违反当时的国家规定。况且通信公司提供了客服电话、营业厅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供消费者查询话费明细,想知情的消费者通过上述方式就可以查到,不存在故意隐匿真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孙洪文认为:消费者可以打电话咨询和去营业厅电脑触摸屏查询,但有个前提,那就是消费者要明知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存在,如果消费者根本不知道信息合同的存在,又怎么会有意识地去问、去看呢?实际上大多数消费者没有对于一个莫须有的事实承担及时查询、发现的义务。

  孙洪文获得无数声援

  今年4月5日,孙洪文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沈阳联通公司告上了法庭。在举证期限之内,沈阳联通公司又向法院正式提出追加沈阳奥星天网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今年5月13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四个焦点展开辩论:原告对二被告的信息服务是否知晓;原告是否注册了奥星公司的80278的都市娱乐城短信服务;二被告对短信的订立收费措施是否对原告进行了明示;二被告是否应双倍赔偿原告信息费。

  孙洪文说,短信官司被媒体报道后,他接到了无数声援电话,他们说孙洪文其实是在为中国手机用户打这场官司。当前手机垃圾短信泛滥成灾,形成了巨大的短信收费黑洞,众多的消费者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与商家理论,只能忍气吞声。现在是到了为全社会消费者讨个公道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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